商标反向混淆规制原因
2021-02-09 13:02:48|263|起点商标网
首先,反向混淆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商标反向混淆是对商标权人的保护,但目前仍有判决认定为不构成侵权。在商标反向混淆中,后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就已经是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商标专有权,如果还不对其进行规制,就会使后使用者随意使用在先使用者的商标,那么商标取得制度就会失去其价值,破坏商标法的秩序和公平原则。例如,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案件中,苹果公司在销售iPad前就已通过IP公司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只是其在中国大陆的收购并未成功。也因此苹果公司后来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的行为构成对唯冠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还曾下达4.8亿元的行政处罚只是后来并未执行。并且在法院诉讼中,苹果公司对iPad商标的使用也未得到合法性的认可,而是赔偿深圳唯冠6000万美元和解结案。
其次,在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对侵权后果认识不一,导致判决依据和判赔金额五花八门。正如“蓝色风暴”商标案件中,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二审改判构成侵权,并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判决赔偿300万元。而在王美燕诉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中凯”商标案件中,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赔偿30万元,浙江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现实的损失,故改判为3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鉴于对损害后果的不同认识,判决金额相差十倍。
事实上,在反向混淆中,商标权人的商标被混淆成侵权人的商标,不仅会造成商标权人直接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会严重抑制商标权人的商标在未来拓展的空间,这种间接的影响,难以用金钱衡量,但又客观存在。
其次,在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对侵权后果认识不一,导致判决依据和判赔金额五花八门。正如“蓝色风暴”商标案件中,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二审改判构成侵权,并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判决赔偿300万元。而在王美燕诉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中凯”商标案件中,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赔偿30万元,浙江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现实的损失,故改判为3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鉴于对损害后果的不同认识,判决金额相差十倍。
事实上,在反向混淆中,商标权人的商标被混淆成侵权人的商标,不仅会造成商标权人直接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会严重抑制商标权人的商标在未来拓展的空间,这种间接的影响,难以用金钱衡量,但又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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