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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2021-02-09 11:02:29|267|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知识创新成果进行有效激励保护的重要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应用过程的始终。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条中轴线,它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整个过程。而知识产权的分配制度占有制度、交易制度、激励制度、监管制度等都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质。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除了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之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2.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够统一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未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
3.立法程序透明度低,立法者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国际机构和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国内企业和基层部门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得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得少一些;从供应方考虑得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得少一些;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
4.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集中管理。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行政执法由对应的省、市机构分头负责。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5.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阵地,它几乎涉及科技活动的所有领域。因此,提高对高校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然而,在工作中我们发现,作为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最大拥有者,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时间较短,再加之高校在这一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因此造成有些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肤浅,对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知识较为贫乏。而且他们更多的只是关注自己的眼前利益,在取得一项科技成果后,不是首先想到申请专利保护,而是急于发表论文、申报技术鉴定、申请各种奖励以及一些与自己晋升、加薪、分房等福利有关的事情上。另外,在高校还有一部分科研人员担心自己的科研成果一旦申请专利,技术秘密就会被公布出去,容易造成侵权,引起许多麻烦。因此,只好藏在深闺人不知。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主要表现在:①把职务发明成果变为个人的非职务发明成果,颠倒了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②借退休或调动之机,擅自将学校的科技成果占为己有或转让给外单位以获取个人利益。③有的科技人员在与校外单位签订合同时,忽略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只顾价格及眼前利益,条款不严,造成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④校内人员分流后,利用学校的技术资产组建公司,将学校的技术成果转变为个人所有。甚至有的科技人员将自己承担的属于学校所有的科研课题所形成的成果私自转向公司,导致高校的知识产权流失。⑤有的科技人员经不起校外某些优惠条件的诱惑,将他们的课题研究成果私自出卖给他人,造成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流失。
3.专利申请数量较少。据有关统计,2000年我国论文数量已进入世界第8位,而我国发明专利数量却是世界第23位,论文与专利之比是81﹕1。在目前的高校也不例外,专利申请数量少,专利申请积极性不高,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1985~1995年的10年间,高校申请专利的数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百分比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1998年高校专利申请量连续七年出现了负增长。可见专利申请量少已成为高校的一个突出问题。
4.管理体制不健全。例如,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仍处于起步阶段。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高校是少数,即使建立了也还缺乏严格的技术成果的保密制度,高校与科技人员之间无保密合同,调出人员可随意带走有关研究成果或资料,在职人员可随意转让专利成果。另外,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5.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科研与市场需求脱钩。长期以来,国家科研计划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指令性计划,使我国高校的科技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申报课题时,不是以市场经济需求为指导,而是片面追求在上级部门的科研计划中立上项。这样做往往忽视了科学研究的新颖性、实用性,其结果只能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即使最后推向市场,一方面不易被市场接受,另一方面,由于课题成果属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不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极易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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