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
2021-02-09 07:02:08|289|起点商标网
1.《宪法》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此外,《宪法》中,直接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条款主要有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二十条:国际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些条款确立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地位,为药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确立了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7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此法确立了国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思路。适用于制药行业促进科技进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修正。对与药品相关的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进行保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适用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正当竞争,其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7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此法确立了国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思路。适用于制药行业促进科技进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修正。对与药品相关的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进行保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适用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正当竞争,其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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