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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2021-02-09 06:02:25|251|起点商标网
传统中药已经在世界上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中药的疗效与价值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同,各国也采取了各种手段以各种形式对中药进行了保护,如一些国家承认中药的合法地位,把中药治疗纳入医疗保险体系等;一些国际条约对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药)也进行保护,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传统中药的世界发展前景看好。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际上对传统中药的保护还存在不足,如中药在某些国家不被承认为药品,而是保健品;目前世界上对传统中药的保护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等等。我国作为中药“故乡”,在开拓中药国际市场、提高中药国际地位、加强中药国际保护特别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现阶段,结合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特点,加强传统中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做好如下工作:
(1)中药专利保护方面。
首先,合理利用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中药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专利保护仍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用以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国内保护来看,专利保护是确保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不被侵犯,避免仿制,从而占有市场的保护伞;从国际保护来看,专利保护是确保我国中药企业开发核心产品,避免知识产权流失,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力保护武器。专利保护应该是中药保护的重点和中心,中药品种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则可以在专利保护力所不及之处,提供辅助和补充手段,对中药进行行政保护和保密保护。对符合专利三性要求且适合公开的,如新发现药材、药用部位、药用成分等中药产品、方法和新用途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对达不到专利三性要求,已上市且有相当市场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对不适合披露的秘方、偏方或核心技术等,则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形式。与此同时,商标的保护可以贯彻始终,通过显著疗效和过硬质量,企业应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值得信赖的品质和广受欢迎的品牌,享誉全球;也可以根据需要保护客体特点,综合利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一种产品应用多种保护制度的策略,以期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其次,开发中药领域的核心技术,同时提高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水平。我们要加强中药科学研究,在继承传统、保护特色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吸收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中药行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中药专利申请的高科技含量。例如,加强对中药有效部位、有效单体的研究和开发;对中药的药理研究及临床功效进行深入的量化研究;对传统名优中成药品种进行二次开发,生产出科技含量高的优质中成药品种。另外,增强企业专利保护意识,让企业成为中药专利申请的主要力量,形成产业的主体,以提高技术的产业化率。为此,企业需要在开发前期做好周密的情报工作。例如,了解待开发药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包括市场空间、市场定位、产品寿命等;另一个需要了解的是,在同类药品的技术中他人所拥有的专利权的状况,别人做到了什么水平,我可以做的是改进专利还是基础性的专利,等等。
第三,加强中药国际化的专利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共同筹资,建立中药国际专利申请基金。中药国际专利申请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收集、研究、掌握国际有关中药专利的信息和动态,集中力量对与我国建立贸易关系的国家的专利文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搞清这些国家专利体系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特别是研究其在中药、草药、天然药物领域的专利申请,指导我国中药产业进入国际市场应研究开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项目领域,进而对具有良好国际市场前景的中医药高新技术和产品给予保障和扶持,为自己的专利技术和产品打入并占领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形成国外专利申请的制约因素。此外,我国已加入PCT,申请人可以选定所申请的国家,直接通过中国专利局申请国际专利,以此来降低专利申请的费用。
(2)中药商标保护方面。针对我国中药商标注册数量少的现状,要求我国中药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登记。
另外,依据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成为一种特殊的商标,这可以作为保护中药材最有力的手段和工具。我国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则,研究和建立一套统一完整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通过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来区别其来源和保障其质量,其中某些药材也可以像韩国的“高丽参”一样,成为国家专卖品。
(3)中药著作权保护方面。中药企业在注重专利、商标、中药品种保护措施的同时,要学会以著作权保护重要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理念,树立重要文化在世界的地位,为中药文化和产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础,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中药知识产权。
具体表现在应用著作权保护中药科学理论和中药技术两大部分:对中医典籍文献中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已过保护期但有重要价值的可以用著作权保护的方式给予特定的集体以权力,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本国或本民族的传统医药;对民间医药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采集复制整理我国中草药方剂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其法律地位加以明确规定;人用药品的说明书、论文、专著等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那些确有疗效、几味药组成相对稳定的临床处方可以考虑给予著作权保护。
(4)在中药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中药企业应该在管理的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的保密措施,形成严密的制度。如在申请专利时,可将该发明的最佳实施方案或对产品质量有直接、关键影响的数据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这样可以解决专利期限届满,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的问题;在充分了解自身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形式,与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及顾问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而且对于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进行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等活动中,要以合同形式明确约定保密事项,并明确规定违约披露信息的责任,这样即使发生泄密情况,受害方可直接依照合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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