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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制

2021-02-09 02:02:17|296|起点商标网
当科学的发展又把我们从工业文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文化时代一一信息文化时代的时候,传统的工业布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时,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识别、更新、创造及其成果的结晶构成了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一一一种强大的生产力,现代的生产力已经离不开知识和技术。科学技术知识不仅成为一种经济而且变成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人们称这种经济时代感为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演变与科学技术进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科学技术进步的速度和程度决定知识创新、知识扩散的速度和程度,而知识创新、知识扩散的速度与程度又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需要程度和法律支持力度。
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为特征的工业社会催生了对知识产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促使知识产权制度得以萌生并逐步强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传统支柱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在工业革命过程中,通过各国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条约而逐步成型。20世纪下半叶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后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生物工程的迅速崛起,引发了以高科技产业蓬勃发展为特征的超工业革命,这是历史上以蒸汽机的发展为标志的前工业革命和以电力技术和内燃机技术为龙头的后工业革命所无法比拟的,引来了当代的知识信息网络化、经贸活动全球化和竟争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使得人类对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表现为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但深入并扩大保护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而且将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纳人知识产权的陈营中,连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也成为了知识产权大家庭中的新成员,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知识产品。国际互联( Internet)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将继续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地。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表现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趋同化。①尽管知识产权法作为国内法的性质不可更改,其地域性色彩也不可能完全彻底地消失,但是在国际经济文化、贸易联系空前密切,且客观上存在使天下一体的技术途径的知识经济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同于国际协调规范,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及其组织也越来越趋向全面化、实效化和可操作性。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相比已纳人WTO的 TRIPS则已具有更大的适用范围、相当的强制力和操作性。
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体系,知识产权法领域所存在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社会公众可以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界限之外,自由享受智力创造的最新成果,而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甚至连报酬都可以不付。与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品因其无形故而无法在事实上为权利人独自所控制和垄断,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和掌握这项并不是由自己创造的知识产品。法律所能做的便是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专有权利,与此同时,在这个范围和期限之外可被社会公众自由分享。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高度发达、文学艺术空前繁荣的时代,知识产权法固然要保护创造者的创造动机,但是也绝不可忽视人类未来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轨时期,由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定势尚未形成,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对先进成果的保护量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创造者的利益。但是如果由此而且成了强大的势力集团四处游说要求将权利保护扩至削弱甚至剥夺公众合理使用的程度,则无疑又是一种逆潮流而动的趋向了。遗憾的是,在这些背景复杂、势力雄厚的利益集团的推动下,当前涉及到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法领域,权利的扩张和延伸在诸多国内立法,区域性国际协调法甚至国际公约中都已经很明显地得到体现,而权利的限制则呈弱化迹象。如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完全突破著作权保护体系原有的平衡,将本来有助于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的功能强制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一方面它直接威胁公众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某些使用作品的自由,如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就因强有力的技术保护措施而使公众在付费前无法接触作品,另一方面,能够被用于破除技术措施的软件和硬件的生产厂商面临侵权责任的巨大威胁有可能遏制产业发展,妨碍商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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