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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注册商标许可的效力

2021-02-07 00:02:14|156|起点商标网
宣讲要点
注册商标的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
所谓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第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
所谓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第三,商标普通使用许可。
所谓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同一期间、地域,在同一方式下,只有普通使用许可オ可以将同一个商标许可给两家不同的民事主体分别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商标权的普通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可以同时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且所签订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独占使用许可与排他使用许可中,依规定许可人是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的,也就是说,受合同和法律的约東,许可人不能再和其他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即使双方订立了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另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只要该合同符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该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发生法律效力。而该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
甲饮食连锁公司与A市方某签订了一份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根据该合同,甲饮食连锁公司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方某在A市独占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但是没过多久,甲饮食连锁公司又将该商标许可给了A市的丙饮食企业,并将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了案。过后,丙饮食企业以与甲饮食连锁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备案为由,要求方某停止使用该商标,被方某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无奈之下,方某只好把丙饮食企业起诉到了人民法院。但是在开庭审理时,方某偶然发现,审理案件的书记员与对方当事人丙饮食企业的负责人是亲成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专家评析
案例中甲饮食连锁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因此,该饮食连锁公司再把该商标许可给同一地域中的其他人使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案例中,丙饮食企业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甲饮食连锁公司与方某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属于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具有独占性,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的规定,方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饮食企业停止侵权、賠偿损失,同时要求甲饮食连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優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ニ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新修订后为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新修订后为第六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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