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侵权
2021-02-07 00:02:43|276|起点商标网
宣讲要点
域名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如同门牌号码一样,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供人们相互寻找和识别。在互联网时代下,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等特点使域名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习惯性地将域名与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号联系起来。在众多域名争议案件中,企业商标域名维权行为尤其典型。
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竟争,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是认定其注册、使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条件。如果域名注册人在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权时有正当理由证明其使用的合理性,那么就不属于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注册人就能合理使用。
据此,只有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且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仍为之,实际上就是指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第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竟争的,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注销域名的法律责任;其次,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再次,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
典型案例
泉州某体育用品公司于2001年成立后,一直专门生产鞋及服装,其鞋和服装的商标为“特步”。后来该企业发现,厦门一个体户蔡某已经抢先注册了“www.特步鞋业,cn”等中文域名,并通过这个网络发布服装、休闲、运动、时尚等产品的销售信息,而且,蔡某声称自己经销的全部是名牌产品。该企业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遂将蔡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在网络上注册“www.特步鞋业,cn”域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竟争行为,停止使用并撤销“www.特步鞋业,en”的域名,将这个域名归某体育用品公司使用,并赔偿某体育用品公司6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蔡某在网络上注册、使用“www.特步鞋业,cn"”域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虽然某体育用品公司将“特步”作为商标使用,而蔡某将“特步”用作网络城名,二者的用途根本不同,但是,蔡某注册、使用“特步”二字为域名,也主要是看到“特步”商标的知名度,欲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其开办的“www.特步鞋业,cn”域名是某体育用品公司设的网站,以方便蔡某销售自己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城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项的规定,蔡某的种种行为表明,其在网络上注册、使用“w.特步鞋业.cn域名的行为是出于商业目的,主观上具有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城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项的规定,蔡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其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
既然蔡某在网络上注册、使用“www.特步鞋业,cn”域名的行为已侵犯某体育用品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某体育用品公司当然有权诉请法院判令蔡某停止侵权、注销城名,判令由某体育用品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同时,如果某体育用品公司能举证证明,蔡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法院还可以判令蔡某赔偿损失。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城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竟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城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第一款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城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滑,误导网络用户访间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城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城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竟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域名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如同门牌号码一样,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供人们相互寻找和识别。在互联网时代下,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等特点使域名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习惯性地将域名与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号联系起来。在众多域名争议案件中,企业商标域名维权行为尤其典型。
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竟争,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是认定其注册、使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条件。如果域名注册人在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权时有正当理由证明其使用的合理性,那么就不属于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注册人就能合理使用。
据此,只有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且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仍为之,实际上就是指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第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竟争的,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注销域名的法律责任;其次,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再次,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
典型案例
泉州某体育用品公司于2001年成立后,一直专门生产鞋及服装,其鞋和服装的商标为“特步”。后来该企业发现,厦门一个体户蔡某已经抢先注册了“www.特步鞋业,cn”等中文域名,并通过这个网络发布服装、休闲、运动、时尚等产品的销售信息,而且,蔡某声称自己经销的全部是名牌产品。该企业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遂将蔡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在网络上注册“www.特步鞋业,cn”域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竟争行为,停止使用并撤销“www.特步鞋业,en”的域名,将这个域名归某体育用品公司使用,并赔偿某体育用品公司6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蔡某在网络上注册、使用“www.特步鞋业,cn"”域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虽然某体育用品公司将“特步”作为商标使用,而蔡某将“特步”用作网络城名,二者的用途根本不同,但是,蔡某注册、使用“特步”二字为域名,也主要是看到“特步”商标的知名度,欲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其开办的“www.特步鞋业,cn”域名是某体育用品公司设的网站,以方便蔡某销售自己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城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项的规定,蔡某的种种行为表明,其在网络上注册、使用“w.特步鞋业.cn域名的行为是出于商业目的,主观上具有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城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项的规定,蔡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其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
既然蔡某在网络上注册、使用“www.特步鞋业,cn”域名的行为已侵犯某体育用品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某体育用品公司当然有权诉请法院判令蔡某停止侵权、注销城名,判令由某体育用品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同时,如果某体育用品公司能举证证明,蔡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法院还可以判令蔡某赔偿损失。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城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竟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城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第一款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城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滑,误导网络用户访间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城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城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竟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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