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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2021-02-07 00:02:54|272|起点商标网
宣讲要点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査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典型案例
姬某毕业于中央美院服装设计专业。毕业后,姬某与朋友合开了一家服装公司。姬某公司设计的服装款式新颖、傲工精细,特别是姬某设计的名为“春的”的一系列服装在投入市场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公司的订单逐渐增加,知名度逐渐扩大,在服装界名气大増。为了防止别的公司假冒姬某公司产品,2009年12月,姬某在和朋友商量之后,以“春韵”为商标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并通过了初步审定。2013年3月,姬某取得了“春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于姬某公司生产的服装上。随后,甲服装公司慕名而来要求与姬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考虑到公司发展的前景下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由于公司运作的原因没有去商标局备案。甲服装公司在生产一批服装投入市场后,由于质量不过关,遭到了消费者的投诉,姬某公司的信誉也随之受到了影响。姬某公司便打电话给甲公司要求其赔偿姬某公司的信誉损失,甲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专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姬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的,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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