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所售服装侵犯他人商标权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2021-02-07 00:02:01|210|起点商标网
宣讲要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主观上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上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有些人认为,即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只要有销售这一行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虽然销售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所谓不知者不违法,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不能用简单的标准去判断是否侵权,应否赔偿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去分析。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不对步案的侵权商品予以没收和销毁,也不对销售者处以罚款。
当然,销售者如要请求免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不明知,即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首先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有关事实、理由与依据,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纠纷扩大。
典型案例
梁某从事服装生意多年,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还不可能清楚地分辨出哪些是假冒品牌的服装。两个月前,梁某从某服装批发商场的经营户李某处批发了2000件标有某公司商标的女士服装,后来摆放在梁某家店里进行销售。在销售了大约500件后,某公司突然派人找到梁某,说他们公司未生产过此种款式的服装,梁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商标权,属于侵权行为,要求梁某赔偿损失。当时,梁某向他们拿出进货发票,表明自己销售的服装是通过正规果道取得的,并且梁某也不知道该服装侵犯了们的商标权。后来梁某带着他们找到批发商李某后,李某也答应要赔偿某公司的损失,可是某公司仍然要求梁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梁某认为自己又不是故意销售冒牌服装,说起来自己也是受害者之,某公司没有理由要求梁某赔偿,所以没有理睬某公司的无理要求。谁知,随后梁某竟然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原来是某公司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承担侵犯其商标权的赔偿责任。生平第次被别人告,弄得梁某束手无策,不知该如何是好。
专家评析
本案中,梁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某公司商标权的服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不管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其销售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就算梁某不知道所售服装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他同样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
梁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梁某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服装、销毁侵权服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梁某是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获得侵权服装的,并且不知该服装侵权的,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梁某承担赔偿责任,对梁某来说有失公平。因此,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梁某不知道是侵犯某公司商标权的服装而进行销售,对自己销售服装构成侵权并不知情,并还能证明该服装的合法来源以及说明提供者,则不需要承担赔偿某公司损失的责任,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能证明合法来源”是指梁某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侵权商品服装是通过合理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能够说明该商品出卖方的姓名、名称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査实。总之,梁某是在不知道批发的服装是侵犯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销售的,虽然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服装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梁某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并能提供发票和说明提供者,因此梁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賠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主观上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上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有些人认为,即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只要有销售这一行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虽然销售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所谓不知者不违法,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不能用简单的标准去判断是否侵权,应否赔偿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去分析。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不对步案的侵权商品予以没收和销毁,也不对销售者处以罚款。
当然,销售者如要请求免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不明知,即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首先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有关事实、理由与依据,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纠纷扩大。
典型案例
梁某从事服装生意多年,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还不可能清楚地分辨出哪些是假冒品牌的服装。两个月前,梁某从某服装批发商场的经营户李某处批发了2000件标有某公司商标的女士服装,后来摆放在梁某家店里进行销售。在销售了大约500件后,某公司突然派人找到梁某,说他们公司未生产过此种款式的服装,梁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商标权,属于侵权行为,要求梁某赔偿损失。当时,梁某向他们拿出进货发票,表明自己销售的服装是通过正规果道取得的,并且梁某也不知道该服装侵犯了们的商标权。后来梁某带着他们找到批发商李某后,李某也答应要赔偿某公司的损失,可是某公司仍然要求梁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梁某认为自己又不是故意销售冒牌服装,说起来自己也是受害者之,某公司没有理由要求梁某赔偿,所以没有理睬某公司的无理要求。谁知,随后梁某竟然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原来是某公司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承担侵犯其商标权的赔偿责任。生平第次被别人告,弄得梁某束手无策,不知该如何是好。
专家评析
本案中,梁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某公司商标权的服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不管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其销售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就算梁某不知道所售服装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他同样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
梁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梁某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服装、销毁侵权服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梁某是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获得侵权服装的,并且不知该服装侵权的,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梁某承担赔偿责任,对梁某来说有失公平。因此,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梁某不知道是侵犯某公司商标权的服装而进行销售,对自己销售服装构成侵权并不知情,并还能证明该服装的合法来源以及说明提供者,则不需要承担赔偿某公司损失的责任,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能证明合法来源”是指梁某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侵权商品服装是通过合理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能够说明该商品出卖方的姓名、名称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査实。总之,梁某是在不知道批发的服装是侵犯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销售的,虽然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服装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梁某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并能提供发票和说明提供者,因此梁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賠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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