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权商标为注册商标时商标侵权行为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2021-02-06 23:02:08|192|起点商标网
宣讲要点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正因为如此,只有在先合法的注册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此问题,商标法都作了具体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注册在先原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
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国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撇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食品厂取得商标权不得侵犯某汽水厂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根据某汽水厂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某汽水厂获得了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某食品厂也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侵犯了某汽水厂对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
某汽水厂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虽然某食品厂的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合法登记注册,但是其申请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某汽水厂对合法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权利,某食品厂商标的注册明显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某汽水厂作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某食品厂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现在某汽水厂有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应当通过以下法律程序进行:首先,某汽水厂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填写《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送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材料。而且要注意,申请书应填写清楚规定的内容。
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某汽水厂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某汽水厂提交的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向某汽水厂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某汽水厂提交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向某汽水厂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某汽水厂应按期予以补正,如果期满未补正,就视为某汽水厂放弃申请;如果某汽水厂准备的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一定予以受理。
再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并受理后,应当向某汽水厂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某食品厂,并要求其限制提出答辩。某食品厂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答辩,如其不按期答辩或者拒绝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
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地作出裁定,某汽水厂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维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ー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正因为如此,只有在先合法的注册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此问题,商标法都作了具体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注册在先原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
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国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撇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食品厂取得商标权不得侵犯某汽水厂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根据某汽水厂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某汽水厂获得了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某食品厂也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侵犯了某汽水厂对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
某汽水厂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虽然某食品厂的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合法登记注册,但是其申请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某汽水厂对合法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权利,某食品厂商标的注册明显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某汽水厂作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某食品厂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现在某汽水厂有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应当通过以下法律程序进行:首先,某汽水厂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填写《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送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材料。而且要注意,申请书应填写清楚规定的内容。
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某汽水厂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某汽水厂提交的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向某汽水厂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某汽水厂提交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向某汽水厂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某汽水厂应按期予以补正,如果期满未补正,就视为某汽水厂放弃申请;如果某汽水厂准备的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一定予以受理。
再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并受理后,应当向某汽水厂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某食品厂,并要求其限制提出答辩。某食品厂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答辩,如其不按期答辩或者拒绝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
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地作出裁定,某汽水厂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维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ー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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