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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禁用条款之再规定

2021-02-06 23:02:18|158|起点商标网
与传统商标一样,声音商标不得违反法律禁用条款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有关国歌、军歌不得注册为声音商标(参见《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众所周知,国歌、军歌作为国家尊严的象征,具有特定的意义,当然是不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的。但是此条款规定的还不是很全面,笔者认为革命歌曲亦不可注册为声音商标。所谓革命歌曲,也称为“红色歌曲”,主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时期创作的反映战斗生活的歌曲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建设、发展等时期表达无产阶级战胜一切、排除万难的决心,更是反映中国人民向往美好生活与国家繁荣富强的歌曲。这些歌曲格调昂扬向上、催人奋进,比如有赞颂英雄人物《我的祖国》《英雄赞歌》,也有《十送红军》《东方红》《我爱这蓝色的海洋》《红军不怕远征难》等主旋律歌曲。这类音乐作品在当时鼓舞了当时中国人民奋勇向前,更是孕育了现代社会人们爱国主义的情怀。此类具有思想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典型类型的声音与其他商业化的、具有利益性质的声音,其追求的价值不同,不可注册为商标。
当然,对于公益性组织,如果其性质与该类“红色歌曲”主题类似,申请注册该类声音商标,又另当别论。对于申请注册成功的该类商标,其使用也应当严格规范,一般不得许可商业性主体使用,即便商业性主体举办公益活动的情形下亦然,目的是防止消费者产生联想,降低该类商标的社会认同感和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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