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设计人和发明人吗
2021-02-06 22:02:09|200|起点商标网
宣讲要点
发明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最本质的属性是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的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不过,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是职务作品,则以公司的名义去申请专利,既合法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下,各商家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竟争机制中立足,纷纷在科技研发上加大了投入,这使得专利的申请愈加频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千变万化的纠纷面前,大家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法律的认知,不能仅靠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而应有一个比较理性的全面认识,这样才能在运用的时候得心应手。
典型案例
3年前,王某和一个朋友以相同的比例出资,创办了一家五金家具公司。由于王某的朋友精通技术,所以双方商定由其主管技术开发与设计,而王某则主管销售和进行日常管理。前些目子,王某在市场上看到一种碗柜,外形十分漂亮,销路很好。由于担心自己公司该类产品的销路因此而受到影响,王某带着买来的样品回去和朋友商量,希望他也能设计出一个漂亮的碗柜。王某朋友在看样品的当天,就开始对那种碗柜的构造进行分析,结合公司对碗柜的原有设计,并部分借鉴样品的外形,再加入了一些自动化的元素,设计出一种用不锈钢为外壳的半自动碗柜。这种柜子不仅外形美观,而且实用,可以盛放各种厨具,柜子的清洗和厨具的取用都十分方便。
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二人都觉得应给这个设计中请一个专利,但王某的朋友认为自己是设计人,只有他才能成为该设计的专利权人,而王某由于没有参与该设计,不能成为该设计的专利权人。王某觉得自己虽然没有对该设计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但王某是公司的共同出资人,公司的设备及以前的设计图样,王某也有份,而且若没有王某开始时的建议,他是不会想到去设计这么一个碗柜的。所以,二人应该是共同设计人,王某对该项专利也应享有设计的专利权。
专家评析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明确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此可见,本案中,王某只是提供了一个建议和一个样品,而没有给该项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创造性的贡献,故不能成为该项设计的设计人。
当然,这并不是说王某在该项设计上就丧失了一切权利。事实上,若要对该项设计申请专利,应以公司名义去申请,若该申请被通过,该设计的专利权人应为公司,王某的朋友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7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毕竟王某的朋友是为完成公司的任务而作出的技术发明,又利用公司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应当属于上述职务发明的范畴。王某不能在专利文件上署名并不影响其利益,王某可以通过公司的名义获得王某应该得到的利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最本质的属性是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的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不过,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是职务作品,则以公司的名义去申请专利,既合法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下,各商家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竟争机制中立足,纷纷在科技研发上加大了投入,这使得专利的申请愈加频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千变万化的纠纷面前,大家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法律的认知,不能仅靠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而应有一个比较理性的全面认识,这样才能在运用的时候得心应手。
典型案例
3年前,王某和一个朋友以相同的比例出资,创办了一家五金家具公司。由于王某的朋友精通技术,所以双方商定由其主管技术开发与设计,而王某则主管销售和进行日常管理。前些目子,王某在市场上看到一种碗柜,外形十分漂亮,销路很好。由于担心自己公司该类产品的销路因此而受到影响,王某带着买来的样品回去和朋友商量,希望他也能设计出一个漂亮的碗柜。王某朋友在看样品的当天,就开始对那种碗柜的构造进行分析,结合公司对碗柜的原有设计,并部分借鉴样品的外形,再加入了一些自动化的元素,设计出一种用不锈钢为外壳的半自动碗柜。这种柜子不仅外形美观,而且实用,可以盛放各种厨具,柜子的清洗和厨具的取用都十分方便。
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二人都觉得应给这个设计中请一个专利,但王某的朋友认为自己是设计人,只有他才能成为该设计的专利权人,而王某由于没有参与该设计,不能成为该设计的专利权人。王某觉得自己虽然没有对该设计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但王某是公司的共同出资人,公司的设备及以前的设计图样,王某也有份,而且若没有王某开始时的建议,他是不会想到去设计这么一个碗柜的。所以,二人应该是共同设计人,王某对该项专利也应享有设计的专利权。
专家评析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明确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此可见,本案中,王某只是提供了一个建议和一个样品,而没有给该项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创造性的贡献,故不能成为该项设计的设计人。
当然,这并不是说王某在该项设计上就丧失了一切权利。事实上,若要对该项设计申请专利,应以公司名义去申请,若该申请被通过,该设计的专利权人应为公司,王某的朋友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7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毕竟王某的朋友是为完成公司的任务而作出的技术发明,又利用公司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应当属于上述职务发明的范畴。王某不能在专利文件上署名并不影响其利益,王某可以通过公司的名义获得王某应该得到的利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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