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以继承
2021-02-06 21:02:11|179|起点商标网
宣讲要点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其中,继承就是专利权转让的种形式。
公民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分。人身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这种人身权利不能作为遗产转让。财产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门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依法准许他人实施自己专利并取得使用专利费的权利等,这些财产权利可以继承。
典型案例
朱某父亲是某农科院的一名教授。朱某和父亲相依为命。2006年年底,朱某父亲从农科院退休。由于他十分热爱自己的工作,所以在休息年后,他要求让朱某帮他联系一家实验室,继续研究与他本职工作有关的项目。一个月后,朱某就帮父亲联系到了某研究所的实验室,父亲开始着手研究。
2013年3月,朱某父亲成功研制了“15号兽药制剂”,并欲将该项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15号兽药制剂”发明专利。然而,就在申请发明专利前不久还未在着手申请时,朱某父亲突患脑中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朱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父亲所有的财产,同时包括“15号兽药制剂”这项发明创造的专利中请权。过后,农科院却将该项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15号兽药制剂”发明专利。朱某在知道该件事情后,以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要求农科院撤回中请,但是农科院却以专利中请权不可以继承、朱某父亲的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为由拒绝了朱某提出的要求。
对于农科院的说辞,朱某有些不太清楚,真的不知道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以继承,也不知道该项发明创造到底归谁所有,于是朱某想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解决这一问题。
专家评析
本案中,朱某父亲从农科院退休后一年,才开始研究与他本职工作有关的项目,并且朱某父亲是在某研究所的实验室里独自完成了“15号兽药制剂”这项发明创造,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朱某父亲的这项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农科院无权就该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朱某是其父亲唯一的继承人,朱某父亲去世后,他的所有遗产都由朱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项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因此“15号兽药制剂”这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也应当由朱某来继承。朱某可依法提出专利申请,但朱某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公证机关签发的朱某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文件。至于农科院不撤销该项专利申请,朱某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解,通过调解程序来解决双方因专利申请权归属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条的规定,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纠纷有管辖权,因此朱某既可以向农科院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如果朱某同时向两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朱某这个案子。
朱某在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该纠纷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清楚以下事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请求书最后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朱某在提交请求书时还应提交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朱某的请求的,朱某应拿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朱某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朱某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办理恢复手续。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其中,继承就是专利权转让的种形式。
公民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分。人身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这种人身权利不能作为遗产转让。财产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门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依法准许他人实施自己专利并取得使用专利费的权利等,这些财产权利可以继承。
典型案例
朱某父亲是某农科院的一名教授。朱某和父亲相依为命。2006年年底,朱某父亲从农科院退休。由于他十分热爱自己的工作,所以在休息年后,他要求让朱某帮他联系一家实验室,继续研究与他本职工作有关的项目。一个月后,朱某就帮父亲联系到了某研究所的实验室,父亲开始着手研究。
2013年3月,朱某父亲成功研制了“15号兽药制剂”,并欲将该项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15号兽药制剂”发明专利。然而,就在申请发明专利前不久还未在着手申请时,朱某父亲突患脑中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朱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父亲所有的财产,同时包括“15号兽药制剂”这项发明创造的专利中请权。过后,农科院却将该项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15号兽药制剂”发明专利。朱某在知道该件事情后,以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要求农科院撤回中请,但是农科院却以专利中请权不可以继承、朱某父亲的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为由拒绝了朱某提出的要求。
对于农科院的说辞,朱某有些不太清楚,真的不知道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以继承,也不知道该项发明创造到底归谁所有,于是朱某想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解决这一问题。
专家评析
本案中,朱某父亲从农科院退休后一年,才开始研究与他本职工作有关的项目,并且朱某父亲是在某研究所的实验室里独自完成了“15号兽药制剂”这项发明创造,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朱某父亲的这项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农科院无权就该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朱某是其父亲唯一的继承人,朱某父亲去世后,他的所有遗产都由朱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项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因此“15号兽药制剂”这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也应当由朱某来继承。朱某可依法提出专利申请,但朱某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公证机关签发的朱某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文件。至于农科院不撤销该项专利申请,朱某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解,通过调解程序来解决双方因专利申请权归属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条的规定,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纠纷有管辖权,因此朱某既可以向农科院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如果朱某同时向两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朱某这个案子。
朱某在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该纠纷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清楚以下事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请求书最后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朱某在提交请求书时还应提交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朱某的请求的,朱某应拿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朱某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朱某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部门办理恢复手续。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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