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应受著作权保护
2021-02-06 21:02:34|176|起点商标网
1.标准是《著作权法》第3条所称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通说认为,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作品应具有独创性,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16标准是思想的表达,技术要求、技术秩序、技术进步、实施标准的经济合理性等通过标准文本表达,即标准文本是标准制定者思想表达的载体。标准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标准制定者将技术要求、技术秩序等内容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表现形式予以呈现。标准是标准制定者通过标准的立项、起草、讨论形成共识、修订、公布等庞杂制定程序独自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准通常所表达的内容可能属于科学范畴,例如食品安全标准,也可能属于文学领域,例如标点符号使用的相关标准。从形式上看,标准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既有文字作品形式(《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也有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从内容上看,标准并非唯一表达,同一领域普遍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要求的标准的情况,不同的标准制定者可对同一事项设置不同的技术要求,可以是高技术要求、也可以是低技术要求,可用A种方案实现技术秩序,也可用B种方案实现技术秩序。因此,标准应是《著作权法》第3条所称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2.标准不是《著作权法》第5条所排除的著作权保护对象
作为科学技术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因其规范性而经常被误解是法律,以至于被部分学者否认它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标准就是法律”的刻板印象来自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正因此,长期以来标准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很不理想。虽然标准与法律都具有规范属性,但两者规范属性有本质差别,标准的规范性仅及于技术规范性,而法律的规范性是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施的强制效力,即便标准通过法律获得了法律规范性,仍无法改变标准技术规范的本质。17当前我国实施国家标准全文公开制度,这并不意味着标准不具有著作权,而是作为著作权人的国家主动行使著作权。18可见,是否具有规范性并非判断法律与非法律的科学依据,标准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也就不是被《著作权法》第5条所排除保护之内容。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通说认为,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作品应具有独创性,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16标准是思想的表达,技术要求、技术秩序、技术进步、实施标准的经济合理性等通过标准文本表达,即标准文本是标准制定者思想表达的载体。标准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标准制定者将技术要求、技术秩序等内容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表现形式予以呈现。标准是标准制定者通过标准的立项、起草、讨论形成共识、修订、公布等庞杂制定程序独自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准通常所表达的内容可能属于科学范畴,例如食品安全标准,也可能属于文学领域,例如标点符号使用的相关标准。从形式上看,标准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既有文字作品形式(《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也有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从内容上看,标准并非唯一表达,同一领域普遍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要求的标准的情况,不同的标准制定者可对同一事项设置不同的技术要求,可以是高技术要求、也可以是低技术要求,可用A种方案实现技术秩序,也可用B种方案实现技术秩序。因此,标准应是《著作权法》第3条所称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2.标准不是《著作权法》第5条所排除的著作权保护对象
作为科学技术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因其规范性而经常被误解是法律,以至于被部分学者否认它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标准就是法律”的刻板印象来自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正因此,长期以来标准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很不理想。虽然标准与法律都具有规范属性,但两者规范属性有本质差别,标准的规范性仅及于技术规范性,而法律的规范性是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施的强制效力,即便标准通过法律获得了法律规范性,仍无法改变标准技术规范的本质。17当前我国实施国家标准全文公开制度,这并不意味着标准不具有著作权,而是作为著作权人的国家主动行使著作权。18可见,是否具有规范性并非判断法律与非法律的科学依据,标准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也就不是被《著作权法》第5条所排除保护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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