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与标准交织的原因
2021-02-06 21:02:34|234|起点商标网
为满足越来越多的普通消费者要求他们买到的产品或服务是安全、健康、可靠、环保或是可核实原产地的需求,企业正在努力宣传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并被“认证”满足这些特点。证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就是证明特定内在品质的商品,即安全和优质两大品质,这两大品质使其在市场效应和市场声誉保护上更具有影响力。为保护证明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与公信力,认证机构或标准制定组织作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在证明商标管理与产品、服务质量上严格把关。
1.弥合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通常消费者获取商品或服务的内在信息是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处获得,也可能从消费者的调查、市场经验、先前的购买者以及第三方机构获得。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呈现高度分工协作体系,在复杂的体系中人们往往对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需要专业技术专家给予专业上的支持,消费者欲要获得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就存在一定的困难。现代科技条件下,商品的技术要求主要表达为质量标准。通过质量标准将商品内在技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成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通过某种商品是否符合某种标准的要求来判断商品的质量,但以技术标准形式呈现出的商品质量对普通人来说同样是复杂与抽象的,甚至是不可完成的,例如某一商品的质量标准中涉及许多只能由专业人员才能完成的化验参数等技术要求。虽然在实质上,以技术标准的形式表达商品信息是最详尽、最完整、最全面的,但在形式上,以技术标准表达商品信息不仅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也拖沓了交易效率。仅以技术标准弥合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尚不足以高效地传递质量标准中所承载诸多技术信息于消费者,因此,并非最好的方式。
证明商标可以承载某一商品或服务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表达,这来自于商标法传统理论上的识别功能。所谓商标识别功能是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通常证明商标将产品或服务区分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以及符合高品质要求标准或低品质要求标准。可见,证明商标可以直接将质量标准内在信息传递给消费者73,由专业机构事前为消费者认证,即便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认证知识,也能通过证明商标购买到高品质产品。产品上带有认证标志就可以把准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对企业而言,还起到质量信誉证的作用,表明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复查,确保出厂的认证产品持续稳定符合标准要求。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化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统一化,无论是产品的参数、外观、性能等方方面面均符合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若产品或服务由认证商标证明符合某种技术标准的要求,此时,证明商标还能向消费者传递“附有该证明商标的每一件产品或服务都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信息,即便产品或服务是由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提供,只要附有证明商标,可认为这些商品均具有同一品质,此即来自于传统商标法中的商标具有质量保证功能。如此,由同一种证明商标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品质联盟。
2.作为非政府治理的认证认可制度延伸政府治理的作用
在标准化体系内,通过认证认可制度完成标准贯彻实施的评估。标准制定者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对标准实施效果予以评价,因此,认证认可是由标准制定者负责。除了标准制定者认证以外,还可以由第三方机构负责。自198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标准机构、国际标准组织(ISO、ANSI、ASQ等标准机构)以发展为标准实施者提供认证认可业务的方式改变其对标准实施的监管方式。认证主体已发展出独立的第三方、且更加多样的标准认证组织,它们不再只是标准制定者或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不仅对产品安全进行标识,还对其他领域,如排放和检疫、功能安全以及是否符合其他国家的标准进行标识。认证认可之所以能成为标准实施的保障,是因为认证认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需求。77在适用自愿性标准体系的国家,虽然标准本身无法律约束力,但是标准的法外“约束力”促进标准实施者合标行为,即市场因素促使标准的贯彻实施,通过产品或服务的认证认可制度检验标准实效。
第三方认证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由行业专家组成)与中立性(既不是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也不是标准制定者),在非政府标准体系完善的国家,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或服务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监管关系,承担了部分公权力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管的职能,因此,认证认可制度被称为“非政府的行政许可”。第三方机构比起政府认证具有更强专业性的专家团队、更加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对不断变化市场情况及时反应的市场感知力。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构建完备的认证认可制度奠定其在相关领域的权威地位。
1.弥合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通常消费者获取商品或服务的内在信息是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处获得,也可能从消费者的调查、市场经验、先前的购买者以及第三方机构获得。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呈现高度分工协作体系,在复杂的体系中人们往往对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需要专业技术专家给予专业上的支持,消费者欲要获得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就存在一定的困难。现代科技条件下,商品的技术要求主要表达为质量标准。通过质量标准将商品内在技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成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通过某种商品是否符合某种标准的要求来判断商品的质量,但以技术标准形式呈现出的商品质量对普通人来说同样是复杂与抽象的,甚至是不可完成的,例如某一商品的质量标准中涉及许多只能由专业人员才能完成的化验参数等技术要求。虽然在实质上,以技术标准的形式表达商品信息是最详尽、最完整、最全面的,但在形式上,以技术标准表达商品信息不仅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也拖沓了交易效率。仅以技术标准弥合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尚不足以高效地传递质量标准中所承载诸多技术信息于消费者,因此,并非最好的方式。
证明商标可以承载某一商品或服务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表达,这来自于商标法传统理论上的识别功能。所谓商标识别功能是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通常证明商标将产品或服务区分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以及符合高品质要求标准或低品质要求标准。可见,证明商标可以直接将质量标准内在信息传递给消费者73,由专业机构事前为消费者认证,即便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认证知识,也能通过证明商标购买到高品质产品。产品上带有认证标志就可以把准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对企业而言,还起到质量信誉证的作用,表明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复查,确保出厂的认证产品持续稳定符合标准要求。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化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统一化,无论是产品的参数、外观、性能等方方面面均符合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若产品或服务由认证商标证明符合某种技术标准的要求,此时,证明商标还能向消费者传递“附有该证明商标的每一件产品或服务都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信息,即便产品或服务是由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提供,只要附有证明商标,可认为这些商品均具有同一品质,此即来自于传统商标法中的商标具有质量保证功能。如此,由同一种证明商标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品质联盟。
2.作为非政府治理的认证认可制度延伸政府治理的作用
在标准化体系内,通过认证认可制度完成标准贯彻实施的评估。标准制定者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对标准实施效果予以评价,因此,认证认可是由标准制定者负责。除了标准制定者认证以外,还可以由第三方机构负责。自198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标准机构、国际标准组织(ISO、ANSI、ASQ等标准机构)以发展为标准实施者提供认证认可业务的方式改变其对标准实施的监管方式。认证主体已发展出独立的第三方、且更加多样的标准认证组织,它们不再只是标准制定者或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不仅对产品安全进行标识,还对其他领域,如排放和检疫、功能安全以及是否符合其他国家的标准进行标识。认证认可之所以能成为标准实施的保障,是因为认证认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需求。77在适用自愿性标准体系的国家,虽然标准本身无法律约束力,但是标准的法外“约束力”促进标准实施者合标行为,即市场因素促使标准的贯彻实施,通过产品或服务的认证认可制度检验标准实效。
第三方认证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由行业专家组成)与中立性(既不是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也不是标准制定者),在非政府标准体系完善的国家,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或服务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监管关系,承担了部分公权力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管的职能,因此,认证认可制度被称为“非政府的行政许可”。第三方机构比起政府认证具有更强专业性的专家团队、更加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对不断变化市场情况及时反应的市场感知力。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构建完备的认证认可制度奠定其在相关领域的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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