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客体的现象学分析
2021-02-06 20:02:54|264|起点商标网
根据意向性理论,意向行为构造了意向对象。认识具有一种意向,这属于认识体验的本质,它们意指某物。38 与基于主观联想的指示功能不同,表述具有基于客观含义的意指功能。对于表述,胡塞尔进一步区分了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所谓含义意向,仅包含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意向行为构造了意向对象。胡塞尔认为:“无需借助于任何一个充实性的或描画性直观的出现,意指的行为就可以构造自身。”39作品是基于客观含义的表述型智力成果,40表达了客观的含义。同时,含义还指称某一对象,但是作品仅涉及含义与表述的关系,是思想的表达,这构成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核心,而不要求含义指称的对象一定被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直观体验到。由此可见,作品的本质仅在于表达思想,具有相对于现实世界的独立性,这有别于商标和专利。商标需要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之上,专利需要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作品不但可以描述现实对象,而且可以描述无法实现的对象,比如介绍屠龙术和“方的圆”的文字作品、独角兽的绘画作品、永动机的设计图。因此,作品的种类十分复杂,我国《著作权法》第3 条不但列举了八种具体的作品类型,而且规定了兜底条款。
虽然作品是基于含义意向的表述型智力成果,但是在作品的交流过程中,指号和表述却交织在一起,作品并非呈现出纯粹的指号形态。在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中,除了孤寂心灵的独白,任何告知都是指号与表述的交织。在不同主体的交流中,一方的含义表达与另一方的含义领会没有直接关系,其中存在心理体验的中介作用。我说一个东西,这个词的物理的音响促使你相信或者推测我心中想的一个意思。这个物理的声音本身并没有意思,但它能够引发你、刺激你去产生相应地心理体验。这个意义上它是作为信号、“指号”在其作用。41 作品在主体交流中的非纯粹表述形态,说明含义的客观性是指主体间的可交流性。含义是由主体的意向行为所构成的,但是它还有客观的一面。它是主体的,但同时它又是客观的。它的客观性体现在它是主体间的,这个“含义”在人们之间可以保持一种稳定不变的状态,无论是你说我说都没有关系。42 作品一旦完成,便脱离作者的控制而具有客观含义,然而这种客观性不是绝对的。由于不能排除主观心理体验的存在,不同人对于同一作品的领会不是绝对相同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在不同人的意识活动中有差异。
既然作品的本质是基于含义意向的表述,属于思想的表达,那么思想和表达就不可能是相互独立的,因为思想只能通过表达得以呈现和交流。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的重要原则,以思想和表达的相互独立为前提,但是这并不符合作品的本质。作品是思想的表达,思想若无表达则无法被感知和传播,而表达必然承载思想,所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属于法的第二性层面,关乎利益衡量和价值取舍,是法官论证其价值判断的修辞方法。遗憾的是,传统著作权理论不但在事实层面错误区分思想与表达,而且颠倒了含义与表述的关系。一方面,对于作者而言,所谓作品是思想的表达,应该被正确理解为思想是表达的构造结果。思想已经事先独立存在,作者只不过通过作品表达了某一思想,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没有外在的表述,就不可能存在作品的思想。另一方面,对于读者而言,作品引起了读者的心理体验,心理体验在意识活动中构造了作品的思想。心理体验的存在,读者对作品思想的理解绝对不是机械的接受,而且具有再塑造的作用。胡戈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主要由剪切电影《无极》的部分镜头组成,十分明显,胡戈至少侵犯了电影《无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不仅公众对胡戈和《馒头》表现了莫大的宽容,而且学者们从合理使用的角度积极地论证其合理性,43这主要因为《馒头》虽然复制了《无极》的电影片段,但表达了完全不同的思想,读者对作品思想的再塑造作用可见一斑。
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作品的表达和思想必然纠缠在一起,或者说根本无从清晰地判断思想或者表达。著作权保护没有局限于作品的文义表达,而是扩展到了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已经突破了作品的文义表达,具有相当程度的抽象性特征,因此很难区分实质性相似的表达与抽象思想的不同。所谓层次摘要法,根本不属于对思想与表达的事实划分,终究需要依靠价值判断。在庄羽诉郭敬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地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44如果单纯的人物关系和人物特征属于思想范畴,那么它们与人物和故事情节只存在抽象程度的差异,表达的实质性相似就是思想的实质性相似。
虽然作品是基于含义意向的表述型智力成果,但是在作品的交流过程中,指号和表述却交织在一起,作品并非呈现出纯粹的指号形态。在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中,除了孤寂心灵的独白,任何告知都是指号与表述的交织。在不同主体的交流中,一方的含义表达与另一方的含义领会没有直接关系,其中存在心理体验的中介作用。我说一个东西,这个词的物理的音响促使你相信或者推测我心中想的一个意思。这个物理的声音本身并没有意思,但它能够引发你、刺激你去产生相应地心理体验。这个意义上它是作为信号、“指号”在其作用。41 作品在主体交流中的非纯粹表述形态,说明含义的客观性是指主体间的可交流性。含义是由主体的意向行为所构成的,但是它还有客观的一面。它是主体的,但同时它又是客观的。它的客观性体现在它是主体间的,这个“含义”在人们之间可以保持一种稳定不变的状态,无论是你说我说都没有关系。42 作品一旦完成,便脱离作者的控制而具有客观含义,然而这种客观性不是绝对的。由于不能排除主观心理体验的存在,不同人对于同一作品的领会不是绝对相同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在不同人的意识活动中有差异。
既然作品的本质是基于含义意向的表述,属于思想的表达,那么思想和表达就不可能是相互独立的,因为思想只能通过表达得以呈现和交流。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的重要原则,以思想和表达的相互独立为前提,但是这并不符合作品的本质。作品是思想的表达,思想若无表达则无法被感知和传播,而表达必然承载思想,所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属于法的第二性层面,关乎利益衡量和价值取舍,是法官论证其价值判断的修辞方法。遗憾的是,传统著作权理论不但在事实层面错误区分思想与表达,而且颠倒了含义与表述的关系。一方面,对于作者而言,所谓作品是思想的表达,应该被正确理解为思想是表达的构造结果。思想已经事先独立存在,作者只不过通过作品表达了某一思想,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没有外在的表述,就不可能存在作品的思想。另一方面,对于读者而言,作品引起了读者的心理体验,心理体验在意识活动中构造了作品的思想。心理体验的存在,读者对作品思想的理解绝对不是机械的接受,而且具有再塑造的作用。胡戈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主要由剪切电影《无极》的部分镜头组成,十分明显,胡戈至少侵犯了电影《无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不仅公众对胡戈和《馒头》表现了莫大的宽容,而且学者们从合理使用的角度积极地论证其合理性,43这主要因为《馒头》虽然复制了《无极》的电影片段,但表达了完全不同的思想,读者对作品思想的再塑造作用可见一斑。
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作品的表达和思想必然纠缠在一起,或者说根本无从清晰地判断思想或者表达。著作权保护没有局限于作品的文义表达,而是扩展到了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已经突破了作品的文义表达,具有相当程度的抽象性特征,因此很难区分实质性相似的表达与抽象思想的不同。所谓层次摘要法,根本不属于对思想与表达的事实划分,终究需要依靠价值判断。在庄羽诉郭敬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地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44如果单纯的人物关系和人物特征属于思想范畴,那么它们与人物和故事情节只存在抽象程度的差异,表达的实质性相似就是思想的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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