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标准的融合形式
2021-02-06 20:02:41|198|起点商标网
依传统专利法理论以及我国《专利法》,专利保护的对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与实用新型,第二类是非为技术方案的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实用新型与标准融合的形式——标准必要专利
发明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解决某一技术领域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具有创造性水平的技术方案。47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个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出具有实用价值或实际用途的产品。48这一类专利技术直接利用在工业生产上,指导商品的大规模生产,同时解决相应的工业技术问题。由于技术性是标准的基本特性,发明、实用新型以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或技术方案出现在标准文本中,以提升技术标准的技术性,此时发明或实用新型就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中必不可少、不可替代的专利,为实施某种技术标准或实现某种技术要求不得不采用的专利。49可见,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与标准融合的交点是标准必要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与标准融合的形式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50与技术性为核心的技术方案相比,外观设计兼具产品的功能性和设计的非功能性,与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区别。51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仅在于实现工业产品的外观方面发挥作用,实际上与产品的技术要求、技术功能并无直接关系。理论上,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一种可执行的设计方案,能够与标准进行融合,且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作为标准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融合,两者融合的交点为:当标准援引外观设计专利规范某种商品外观时,外观设计专利就以此路径纳入标准。例如,某酒店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规定,在该协会成员所属酒店大堂入口处应摆放A样式伞架、B样式鞋架、C样式花瓶(均为外观设计专利)以提升酒店的整体美感。
3.技术方案与标准融合的形式
《专利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6.3节给出了技术方案的定义: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方案有三大面向:解决技术问题为目标、利用自然规律为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手段。《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范内容是为我国专利的具体分类下定义,厘定技术方案的概念范围,并从法定层面确认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本质属性均是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与标准融合的形式是技术方案成为标准的内容得以实现。由于技术标准是科学技术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够规范解决某种技术问题,还能够对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提出技术要求,这就对标准的技术性以及可施行性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技术标准文本的撰写形式应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必须针对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取得技术效果,技术方案必须具有被作为技术实施的可能性。52实现技术方案需要标准的规范性支撑,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技术标准对科学技术先进性的需求。同样,技术性是技术标准与技术方案两者融合的基础。
技术专利与标准融合的法律效果不同于技术方案与标准融合的法律效果,应区别对待。虽技术专利是技术方案,但技术方案不一定是技术专利。一项技术方案之所以称得上专利,因为它是一种新技术。53技术专利是专利化的技术方案,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期限性、新颖性、先进性等特征。当技术标准仅与尚未专利化的技术方案融合就不发生标准与专利融合的法律效果,即不存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制定者、标准实施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非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标准融合仅发生著作权法律效果,仅受标准著作权的保护。
1.发明、实用新型与标准融合的形式——标准必要专利
发明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解决某一技术领域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具有创造性水平的技术方案。47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个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出具有实用价值或实际用途的产品。48这一类专利技术直接利用在工业生产上,指导商品的大规模生产,同时解决相应的工业技术问题。由于技术性是标准的基本特性,发明、实用新型以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或技术方案出现在标准文本中,以提升技术标准的技术性,此时发明或实用新型就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中必不可少、不可替代的专利,为实施某种技术标准或实现某种技术要求不得不采用的专利。49可见,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与标准融合的交点是标准必要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与标准融合的形式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50与技术性为核心的技术方案相比,外观设计兼具产品的功能性和设计的非功能性,与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区别。51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仅在于实现工业产品的外观方面发挥作用,实际上与产品的技术要求、技术功能并无直接关系。理论上,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一种可执行的设计方案,能够与标准进行融合,且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作为标准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融合,两者融合的交点为:当标准援引外观设计专利规范某种商品外观时,外观设计专利就以此路径纳入标准。例如,某酒店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规定,在该协会成员所属酒店大堂入口处应摆放A样式伞架、B样式鞋架、C样式花瓶(均为外观设计专利)以提升酒店的整体美感。
3.技术方案与标准融合的形式
《专利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6.3节给出了技术方案的定义: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方案有三大面向:解决技术问题为目标、利用自然规律为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手段。《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范内容是为我国专利的具体分类下定义,厘定技术方案的概念范围,并从法定层面确认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本质属性均是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与标准融合的形式是技术方案成为标准的内容得以实现。由于技术标准是科学技术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够规范解决某种技术问题,还能够对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提出技术要求,这就对标准的技术性以及可施行性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技术标准文本的撰写形式应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必须针对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取得技术效果,技术方案必须具有被作为技术实施的可能性。52实现技术方案需要标准的规范性支撑,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技术标准对科学技术先进性的需求。同样,技术性是技术标准与技术方案两者融合的基础。
技术专利与标准融合的法律效果不同于技术方案与标准融合的法律效果,应区别对待。虽技术专利是技术方案,但技术方案不一定是技术专利。一项技术方案之所以称得上专利,因为它是一种新技术。53技术专利是专利化的技术方案,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期限性、新颖性、先进性等特征。当技术标准仅与尚未专利化的技术方案融合就不发生标准与专利融合的法律效果,即不存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制定者、标准实施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非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标准融合仅发生著作权法律效果,仅受标准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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