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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集体商标的必要性

2021-02-06 19:02:43|200|起点商标网
1. 集体商标的使用 , 有利于创立企业集体 信誉 , 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 初期,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还较少,而中小企业 ’ 的数量居多。为了把中小企业的力量集中起来, 采用集体商标,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 广告优势,创立驰名商标 , 提高商品竞争能力, 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 1970 年日本曾制定《中小企业出口商品统一商 标法》,它规定中小企业在其出口的商品上可以 使用统一的商标,以此提高日本中小企业的产 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要求这些企业组织成 一定的团体,井边是统 一 的主体商标。
2. 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我国传统名优产 品保护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z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 辽阔,许多传统名优产品成了一地的特产。如荼叶的“云雾”、“乌龙”、“碧螺春”、“铁观音”;黄酒 的“花雕”、“香雪”、“善酿”等。这类商品的专用 名称,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标志,实际上起着商 标的作用。这些名称不是商品通用名称,也不是 对本商品叙述性词汇,从法律规定上讲,是可以 作为商标进行注 ii加以保护的.但目前,这些名 称已经在一地为多家使用,归哪一家注册这个 商标,都会产生不公平的占有和不公平竞争。然 而,无控制滥用,又易产生损害公益和消费者利 益的副作用。更为严重是,近年来国外一些不法 商人,为了控制我对外出口,抢先在国外注册我们的这些使用过数个世纪的商标.因此,规定集体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在国内统一有组织地使用,对外保护传统市场,已迫在眉捷。
3.集体商标的规定, 使我国商标制度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是《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 定》的成员国。如果我们法 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就 无法正常接受其他成员国 家的国民来华注册集体商 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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