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
2021-02-06 18:02:56|160|起点商标网
商标增值后被许可人是否应享有权利,如今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增值利益应归属于商标许可人,法院判决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被许可人有权分享增值利益,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利益,笔者更加同意第二种观点。但仅仅依靠公平合理的原则,带有法官过多的主观性,还应探讨不同的救济方法。
1.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事先约定包装装潢的归属、广告语的归属、以及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但是由于受理性认知的限制,订立合同时难免有疏漏之处,如果此时仅仅依靠意思自治原则,往往会对一方利益造成损害。
2.制定相关立法
意思自治原则能有效避免纠纷,但受理性认知的限制,当事人难免会有疏漏。当事人无意思自治,法官利用公平合理原则带有主观性,又会造成案件的反复裁判,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制定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立法非常必要。
(1)制定引导条款。制定约定商标使用许可的引导条款,从而增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分配相关利益的可能性,避免双方的纠纷,从而达到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贯彻民事纠纷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达到当事人与社会的共赢。
(2)制定分配条款。引导条款能有效减少纠纷的产生,但纠纷产生后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可依。上文提到,目前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直接规定的法律条文过少。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商品装潢、广告语的归属问题以及商标增值的分配问题根本没有规定。对于商标装潢,笔者认为理应归属于设计者即被许可人。因为商品装潢是由被许可人独立创造,对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起到美化和区分其他商品的作用,一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商品装潢应归属于被许可人,并应禁止许可人使用相类似的商品装潢。广告语具有独创性的特点,符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告语由被许可人创造,应归属于被许可人。商标增值作为无形的财产权是最难进行评估和分配的,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补偿制度,当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由许可人补偿被许可人用于广告宣传、推广产品等用于增加商标价值的费用,或者采用差额制度,用商标到期时的价值减去商标许可使时的价值和许可人用于商标增值的费用,差额补偿给被许可人,从而达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利益平衡。
1.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事先约定包装装潢的归属、广告语的归属、以及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但是由于受理性认知的限制,订立合同时难免有疏漏之处,如果此时仅仅依靠意思自治原则,往往会对一方利益造成损害。
2.制定相关立法
意思自治原则能有效避免纠纷,但受理性认知的限制,当事人难免会有疏漏。当事人无意思自治,法官利用公平合理原则带有主观性,又会造成案件的反复裁判,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制定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立法非常必要。
(1)制定引导条款。制定约定商标使用许可的引导条款,从而增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分配相关利益的可能性,避免双方的纠纷,从而达到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贯彻民事纠纷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达到当事人与社会的共赢。
(2)制定分配条款。引导条款能有效减少纠纷的产生,但纠纷产生后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可依。上文提到,目前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直接规定的法律条文过少。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商品装潢、广告语的归属问题以及商标增值的分配问题根本没有规定。对于商标装潢,笔者认为理应归属于设计者即被许可人。因为商品装潢是由被许可人独立创造,对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起到美化和区分其他商品的作用,一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商品装潢应归属于被许可人,并应禁止许可人使用相类似的商品装潢。广告语具有独创性的特点,符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告语由被许可人创造,应归属于被许可人。商标增值作为无形的财产权是最难进行评估和分配的,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补偿制度,当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由许可人补偿被许可人用于广告宣传、推广产品等用于增加商标价值的费用,或者采用差额制度,用商标到期时的价值减去商标许可使时的价值和许可人用于商标增值的费用,差额补偿给被许可人,从而达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利益平衡。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