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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要件在实践中的作用

2021-02-06 18:02:54|201|起点商标网
(一)对商标权进行限制,保护公有领域。商标法需要在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平衡。而商标性使用的要件就是一种平衡的工具,将商标权只限于将标识作为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意义上使用的情况。只要不会导致与商标权人商品之间特定的联系,他人就完全可以在不相关的产品上使用。在作为公有领域的语言层面上,商标也不能排除作为语言意义上的使用。因此明确商标性使用要件,也给公众起到有效的指引作用,使其了解何种行为将被商标法所禁止,而何种行为又属于合法行为,减少非故意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节约诉讼成本,有助于侵权的判断。商标性使用要件的判断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因为诉讼中若未就商标性使用要件进行判断而径直进入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时,由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相当困难,而有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上的极大负担。而商标性使用的要件则可以预先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情形排除出去,免于对混淆可能性进行判断,节约了诉讼成本。另外,在混淆可能性判断之前先进行商标性使用判断,使得商标侵权的逻辑更为严密,保证了判决的正确性。
(三)商标性使用要件有助于解决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商业标识,又称“商业标记”,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各种标记的统称。具体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识、商品特有名称、域名、商业外观、商业形象等。由于商业标识的使用人长期坚持使用该标识,使得该标识在消费者中形成深刻印象,久而久之,人们逐渐将这些标识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而此时商业标识人的使用行为已经属于商标性使用。如果从商标性使用角度来界定商标的含义,那么以上能够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事实上已经属于“商标”的范畴。
既然多种标识都能作商标性使用,使得这些商业标识有了产生冲突的客观基础,故不当的使用行为完全可能侵入他人商业标识权利的范围。而我国由于商标法体系的问题,很多商业标识不能在商标法的框架内进行保护,而需要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及各种司法解释等进行保护。这样有许多弊端,故我国有学者提议进行商业标识的统一立法。
因此笔者认为,商业标识都能作为商标性使用这一特点,使得将这些商业标识纳入同一个理论体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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