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对商标确权中商标使用的证明作用
2021-02-06 16:02:10|400|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确权中的商标使用因素考量
首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程序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此情况下,商标审查就必须考虑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影响力等因素。同样,《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判断国外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应获得保护时,也需要考虑该商标在国内使用的时间、影响力和驰名程度等因素。
其次,商标使用是商标异议程序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以后,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可以依据一定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提出异议。在判断异议是否成立时,必须考量商标使用情况。比如,任何人以《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提出商标异议时,商标局或法院应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内涵以及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判断。
再次,商标使用是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会考虑到商标使用的情况。比如以《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中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作出判断。
(二)区块链对商标确权中商标使用的证明作用
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区块链首先可以为商标使用提供存在性证明。比如在《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申请情况下,登记在区块链中的商标使用时间和商标使用主体信息,可以在不需要解密信息内容的情况下,为任何人证明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使用主体。在区块链中,所有信息都可以由时间戳安全储存,而且被篡改的风险极小。此外,区块链还可以为在先使用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明。2013年《商标法》引入在先使用制度,主要是因为市场上已经存在在行使用情况,让在先使用商标退出市场对于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均会产生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当然,在先使用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维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在先使用抗辩事由时,法院除考虑该当事人是否属于善意使用商标外,还必须考虑该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力”,是否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需要判断该商标使用的时间节点、地域范围、持续性、原有使用范围的界定等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人工统计商标开始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对象、广告投入的时间和影响力程度等诸多问题,不仅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还可能因为证据保存不周全、销售途径复杂和地域范围广等多种因素而存在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全面的风险。区块链技术用于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不仅成本低廉,还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块链的时间戳可以告诉我们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持续情况等信息。区块链与物流网平台的结合,还能提供有关商标使用的相应商品的销量、市场份额、销售区域,以及投入广告的数量、方式、时间长度和影响范围。这就为在先使用商标的判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首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程序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此情况下,商标审查就必须考虑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影响力等因素。同样,《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判断国外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应获得保护时,也需要考虑该商标在国内使用的时间、影响力和驰名程度等因素。
其次,商标使用是商标异议程序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以后,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可以依据一定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提出异议。在判断异议是否成立时,必须考量商标使用情况。比如,任何人以《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提出商标异议时,商标局或法院应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内涵以及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判断。
再次,商标使用是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会考虑到商标使用的情况。比如以《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中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作出判断。
(二)区块链对商标确权中商标使用的证明作用
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区块链首先可以为商标使用提供存在性证明。比如在《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申请情况下,登记在区块链中的商标使用时间和商标使用主体信息,可以在不需要解密信息内容的情况下,为任何人证明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使用主体。在区块链中,所有信息都可以由时间戳安全储存,而且被篡改的风险极小。此外,区块链还可以为在先使用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明。2013年《商标法》引入在先使用制度,主要是因为市场上已经存在在行使用情况,让在先使用商标退出市场对于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均会产生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当然,在先使用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维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在先使用抗辩事由时,法院除考虑该当事人是否属于善意使用商标外,还必须考虑该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力”,是否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需要判断该商标使用的时间节点、地域范围、持续性、原有使用范围的界定等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人工统计商标开始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对象、广告投入的时间和影响力程度等诸多问题,不仅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还可能因为证据保存不周全、销售途径复杂和地域范围广等多种因素而存在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全面的风险。区块链技术用于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不仅成本低廉,还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块链的时间戳可以告诉我们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持续情况等信息。区块链与物流网平台的结合,还能提供有关商标使用的相应商品的销量、市场份额、销售区域,以及投入广告的数量、方式、时间长度和影响范围。这就为在先使用商标的判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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