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产生
2021-02-06 15:02:20|225|起点商标网
人类在自然进化过程中,源于情感表达和记录需要,通过对自然或他人的活动进行观察,以文字、音乐、图像等方式将情感和事件进行概括抽象、叙述表达,由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和绘画作品等艺术作品。
著作权与艺术作品既有关联,但又不等同于艺术作品。对于艺术作品而言,其创作源于人类对自身情感的表达,这种表达出于对外界的崇拜、恐惧和好奇,是对他人的模仿与刻画,这是人类自然天性的流露,不存在理性和经验主义的干扰,没有制度和政权的约束,不是权利与义务的集合,而是情感与美感的结合。而著作权(在本书中著作权与版权同义)与之不同,它是一个权属概念,虽然所针对的主体和客体与艺术作品息息相关,但是其概念的设计和提出并未与艺术作品诞生同步。当艺术作品在史前时期由于模仿、表现、游戏和巫术等缘由被创作出后,在同一时代既没有著作权的概念,也不存在著作权的相关限制,作品在人类早期可以被随意使用,使用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著作权意义上的义务。当然,对于承担祭祀作用的艺术作品而言,其具有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供特定人员使用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与现代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存在一定的类似性,虽然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在人类社会早期的特殊表现,但是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而仅仅是特权阶层在氏族时期或人类社会的地位表征。
在艺术创作早期,限于创作方式和方法的技术手段,每一次艺术作品创作具有独一性,不可能出现大量复制,偶尔出现了作品的抄袭,即便是这样,出于对艺术创作者和作品的尊崇,社会体制和风气均对艺术作品抄袭现象进行限制,我国古代<礼记曲记》曾有“毋剿说,毋雷同”的描述,充分反映出对作者作品独创性的肯定;而对原作品的复制,也是采用手工的形式进行抄写,抄本费用很高,耗费时间长,且因其接触的人员为上层人物,故在当时,对于抄写而言,抄写和传播著作可被看作是一项值得称赞的活动。
当然,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人类的创造性并不仅仅体现在艺术层面,而更多的是体现在生产力层面,体现在技术层面。技术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在改善生产方式和提高生活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人类发明出印刷术等技术手段,不仅推动了艺术作品的表达和生产形式向前发展,而且解决了作品发行和流转的模式,是著作权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的技术发明。
在作品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过程中,“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由于对历史资料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对于著作权起源于哪个国度,存在不同的看法。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术是著作权出现的标志;而到了20世纪中后期,随着越来越多有关印刷术的史料和实物被发现,西方才渐渐对著作权起源于欧洲产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版权基础知识》著作中指出:“有人把著作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经过研究考证,在1907年英国人斯坦因从我国的敦煌盗走一部印于唐懿宗咸通九年的《金刚般若波罗密经》,现已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第一部雕版印刷书籍,且雕版印刷术的采用,最早可以追溯至我国的隋朝;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我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偶《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上述对于作品出版发行的表述“刊行、不许覆板”等,均是集中围绕着印刷术的技术特征展开,较为接近现代著作权的禁止规定,可以成为著作权起源于我国的证明。
著作权与艺术作品既有关联,但又不等同于艺术作品。对于艺术作品而言,其创作源于人类对自身情感的表达,这种表达出于对外界的崇拜、恐惧和好奇,是对他人的模仿与刻画,这是人类自然天性的流露,不存在理性和经验主义的干扰,没有制度和政权的约束,不是权利与义务的集合,而是情感与美感的结合。而著作权(在本书中著作权与版权同义)与之不同,它是一个权属概念,虽然所针对的主体和客体与艺术作品息息相关,但是其概念的设计和提出并未与艺术作品诞生同步。当艺术作品在史前时期由于模仿、表现、游戏和巫术等缘由被创作出后,在同一时代既没有著作权的概念,也不存在著作权的相关限制,作品在人类早期可以被随意使用,使用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著作权意义上的义务。当然,对于承担祭祀作用的艺术作品而言,其具有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供特定人员使用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与现代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存在一定的类似性,虽然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在人类社会早期的特殊表现,但是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而仅仅是特权阶层在氏族时期或人类社会的地位表征。
在艺术创作早期,限于创作方式和方法的技术手段,每一次艺术作品创作具有独一性,不可能出现大量复制,偶尔出现了作品的抄袭,即便是这样,出于对艺术创作者和作品的尊崇,社会体制和风气均对艺术作品抄袭现象进行限制,我国古代<礼记曲记》曾有“毋剿说,毋雷同”的描述,充分反映出对作者作品独创性的肯定;而对原作品的复制,也是采用手工的形式进行抄写,抄本费用很高,耗费时间长,且因其接触的人员为上层人物,故在当时,对于抄写而言,抄写和传播著作可被看作是一项值得称赞的活动。
当然,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人类的创造性并不仅仅体现在艺术层面,而更多的是体现在生产力层面,体现在技术层面。技术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在改善生产方式和提高生活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人类发明出印刷术等技术手段,不仅推动了艺术作品的表达和生产形式向前发展,而且解决了作品发行和流转的模式,是著作权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的技术发明。
在作品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过程中,“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由于对历史资料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对于著作权起源于哪个国度,存在不同的看法。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术是著作权出现的标志;而到了20世纪中后期,随着越来越多有关印刷术的史料和实物被发现,西方才渐渐对著作权起源于欧洲产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版权基础知识》著作中指出:“有人把著作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经过研究考证,在1907年英国人斯坦因从我国的敦煌盗走一部印于唐懿宗咸通九年的《金刚般若波罗密经》,现已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第一部雕版印刷书籍,且雕版印刷术的采用,最早可以追溯至我国的隋朝;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我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偶《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上述对于作品出版发行的表述“刊行、不许覆板”等,均是集中围绕着印刷术的技术特征展开,较为接近现代著作权的禁止规定,可以成为著作权起源于我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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