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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纠纷综述

2021-02-06 15:02:16|311|起点商标网
著作权权利主体众多、内容复杂、种类繁多,在权利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复杂的民事关系,各项权利主体之间、客体之间、权利授予以及作品的传播方式常因各种原因产生纠纷。各国立法渊源不同.对于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就著作权民事纠纷而言,从各国的立法体例中,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著作权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具体表现为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领域的纠纷。
    著作权民事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确权纠纷,即不侵权纠纷;二是侵权纠纷;三是混合纠纷。
    1.确权纠纷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智力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依据法律规定,谁创作了作品准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明确清晰,不易发生纠纷。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产生方式和权利的授予方式及范围不同,著作权客体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由此产生了著作权确权纠纷,并因著作权存在地域性和时间性,各国各地方对著作权的演绎等使用权的规定不同.也容易出现著作权使用人之间因使用权的相互冲突而产生矛盾。
    据此,著作权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具有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因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而出现的纠纷,一般表现在个人与法人或非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判定是否发生了确权纠纷,可以依据以下四个方面:一足著作权的归属是否已经有明确约定,或著作权人对著作权进行处分,或发生了其他导致著作权流转的情况;二是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合同约定、著作权人处分著作权过程、其他导致著作权流转有不同看法;三是当事人是否因上述情形受到损失;四是是否因著作权处分而出现权利不确定、归属不清等纠纷现象。
    2.侵权纠纷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著作权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对著作权进行处分,他人欲获取相应的著作权应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行为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域有不同表现,具体而言有以下类别:
    (1)直接侵权
    著作权法律对著作权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凡是违反这些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对作品的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表演等行为,均视为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即著作权的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作品进行使用,直接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或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等行为。
    对直接侵权的判定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为依据,在认定的过程中,各国对于常见的民事侵权作了类似规定,但由于立法渊源和习惯不同,各国对直接侵权表现还存在不同认定,在法律规定上有不同体现,如英国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全文使用其他公司的合同条款,也会被认为足侵权。①
    鉴于著作权是人类智力成果,故各国认定虽有不同,但是都围绕着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独创性智力活动来展开,也就是说判定作品是否直接侵权,可以围绕以下五个步骤展开:一是涉嫌侵权作品和原作品有相同的独创性,但都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认为是侵权;二是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之中均包含了不被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不认为是侵权;三是涉嫌侵权作品对原作品进行了再创作,已赋予了原作品新的内容与含义,仅就再创作部分不认为是侵权;四是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之间不存在上述原因,则认为存在直接侵卡义:五是对于侵权作品存在的前提下,对侵犯的著作权权利进行鉴别.判断侵犯的具体权利种类。当然,上述五个判断著作权是否仅仅适用于著作权客体直接侵权的判定,对于著作权与商标权、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因作品的擅自使用而被侵权的情形来说,上述第三个步骤就不能适用,而应按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来进行判别和保护。
    (2)间接侵权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存在有人没有直接实施侵犯《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权利的行为,但是采取了帮助、教唆等方式协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或者所实施的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均构成了著作权的间接侵权,或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而导致的侵权,即著作权的间接侵权是指没有直接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但是其行为与他人共同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的行为。
    由于间接侵权的行为方式是与他人构成了共同侵权或在他人侵权的基础上所实施的二次侵权,故而出售、出租以及其他将侵权作品擅自向他人提供作品服务的行为均是间接侵权。在间接侵权中,虽然《伯尔尼公约》签约国众多,但是各国对于著作权有不同的立法目的,著作权的传播使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导致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间接侵权现象。如英国作品授权在日本出版,并对日本出版物的流通范围进行限制,仅限于日本流通销售,如果有人没有经作品版权人同意,擅自将在日本出版的作品运回英国进行销售,那么这种行为也是违反了英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擅自进口和销售人员来说,是共同侵权,销售人员虽然卖的是日本正版作品,但是侵犯了英国的著作权法,而形成了间接侵权。这种情况在网络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传播过程中大量存在。
    在著作权问接侵权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问接侵权,即具有特殊身份或履行特殊职责的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行为,为直接侵权,而与具有特殊身份或履行特殊职责的人的行为具有关联的个人或单位属于间接侵权。如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直接侵权,对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就是间接侵权。
    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问接侵权行为,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作品被侵权的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协助侵权行为;二是明知侵权作品,仍然从事销售、出租、复制等侵权行为;三是在作品被侵权过程中,行为人是否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当然,各国在认定此类间接侵权行为时,具有不同标准和尺度,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违约侵权
    在著作权的使用过程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将部分著作权让与他人,通常分为转让合同或授权合同两种方式,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对于著作权转让或著作权授权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著作权违约行为是指著作权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它包含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及无理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当履行等所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侵犯其合法权益,属于违约侵权。违约侵权不一定都是非著作权人侵权,也就是不一定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著作权违约侵权仅为著作权合同违约中的一部分;也不一定是只有非著作权人违约才造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人违约,也可能造成对于被授权或转让的相对方依据合同所获取的著作权侵权。对于著作权违约合同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可以通过完整合同文本,也可以通过相应合同条款来约定,故而著作权违约侵权不仅表现在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合同中,也可以表现在其他包含了著作权转让或授权的条款中,如在封面设计或外观专利设计合同中可以约定涉及作品的著作权条款,而违反了这些条款会被认为是著作权违约侵权。
    著作权违约侵权还包含一种特殊侵权形式,即在著作权创作过程中,合作创作者通常会对著作权归属等进行约定。对于这种有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合同发生违约现象,既可以视为确权纠纷,也可以视为著作权违约纠纷,并不影响对著作权权益的维护。
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约侵权行为,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转让或授权或合作开发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著作权条款;二是合同一方未依约履行有关著作权的义务,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损失;三是当事人是否因违约而对合同有不同看法,从而形成了相互之间的纠纷。
3.混合纠纷
    著作权包含了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使用和流转方式众多,情况复杂,故而两种或几种纠纷又常常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事实引发多种纠纷法律关系的现象,这便是著作权的混合纠纷。在一个混合纠纷中,所涉及的可能是著作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纠纷,如在著作权使用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经常同时被侵权,涉及财产权和精神侵权纠纷,又如合作开发的作品,各方对于著作权的归属有不同意见,且实施了不同的作品使用行为,在此过程中,既有对作品著作权确权而产生的纠纷,也存在因权属不清导致的侵权纠纷;但是也有可能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的混合纠纷,各个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式相互牵制,从而构成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
    对于著作权范围内的混合纠纷,确定当事人对著作权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处置著作权纠纷的核心,对于著作权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流转,需要对流转地域和时间进行分析,以便掌握著作权流转中权利的更替和当事人应负的义务;而对于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共同纠纷,应注意把握著作权作品侵权的认定需要比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要宽泛,因为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表述更为明确,而且作品著作权认定方式不同,复制、出租等使用方式比其他知识产权灵活,如果遵循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不利于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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