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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

2021-02-06 15:02:19|228|起点商标网
1.行政救济。当发生商标侵权时,商标权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另外,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主动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按照1995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海关对特定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救济。
    2.民事救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商标侵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外,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外,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刑事救济。商标侵权的最高形式是假冒,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故意使用相同商标。假冒商标已不仅仅是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危及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的问题,它同时还构成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危害,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国《商标法》第59条也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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