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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体

2021-02-06 14:02:13|200|起点商标网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大多数国家,一般情况下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权人也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原始主体。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当时的商标法在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也就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清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r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也就是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当然,随着一些背离商标法立法宗旨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注册申请并无意将其实际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甚至就没有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的就足待价而沽,完全将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成一项投机生意。对于这种现象,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加以规制,因此.2007年2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第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从规定来看,自然人要申清商标注册,其必须要有相关经营活动。
    我国《商标法>第1 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汀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q-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汀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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