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质押使用方式的最佳选择——商标质押许可制度
2021-02-06 14:02:07|186|起点商标网
(一)传统的质权实现方式阻碍了商标的合理使用
1、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
(1)无关行业的厂商是不会参与无关商标的拍卖、变卖活动的;
(2)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未必有受让商标的需求;
(3)质权人开始漫长等待合适的买家出现。
(4)弊端:浪费难以计量的时间成本;商标得不到连续、合理的使用,导致商标价值的减损,损害质权人利益。
2、由此可见,传统的质权实现方式过于僵化,并没有考虑商标权自身的特点。传统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质权实现方式都阻断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所以可以将商标许可债权人使用,即双方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使用费,并以使用费与债权抵消,从而使债权消灭;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以所得许可使用费来偿还债务。
(二)商标权质权使用许可——兼顾效率与安全
1、法律依据:《担保法》第80条和《物权法》第227条规定,商标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兼顾安全与效率:商标权质权制度的安全价值是商标权质权制度追求的首要价值,如果商标权质权制度的设计不能给当事人带来交易安全,那么这项制度也将得不到人们积极选用。但效率价值同样不容忽视,在对极具潜力的商标权质权制度的设计中,应当兼顾效率原则。
3、具体到商标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中,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质权人与出质人同属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时,将出质商标直接许可给质权人使用,许可使用费抵偿债务;二是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将出质商标许可给其他人使用,许可使用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之所以选择商标使用许可这种方式,在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能够兼顾安全与效率价值,具有更适合于商标权质权实现的优点:
(1)商标使用许可有利于商标价值的增加
从被许可人的角度来看,接受许可的动因在于这个许可商标背后蕴藏着商誉,被许可人的合理经营行为又有利于商誉的进一步积累,从而促进商标价值的增加;从许可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可以迅速扩张市场、实现利润的快速增长,而投资的迅速收回又可以让经营者更愿意投入成本进行商誉的塑造,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商标价值的迅速增加。
(2)商标使用许可是三方共赢的质权实现方式
商标许可人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可以提高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增大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又能收取稳定可观的商标使用许可费,获得更多的商标收入;被许可人在获得商标使用许可之后,借助被许可使用商标已经形成的市场影响力获得可观的市场份额;质权人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既可以利用商标许可使用费清偿债务,又可以使商标权的价值能够持续地增加,减少商标权价值波动的风险。
商标使用许可的上述优势为商标权质权的实现提供了更优化的选择。同时在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负有监督义务,避免由于被许可人不合理使用商标出现商标淡化、商标价值减损的情况。如果出质人有意降低许可使用费或者免收许可使用费,则应看作是对质权的侵害,其处分权应受到限制。
1、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
(1)无关行业的厂商是不会参与无关商标的拍卖、变卖活动的;
(2)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未必有受让商标的需求;
(3)质权人开始漫长等待合适的买家出现。
(4)弊端:浪费难以计量的时间成本;商标得不到连续、合理的使用,导致商标价值的减损,损害质权人利益。
2、由此可见,传统的质权实现方式过于僵化,并没有考虑商标权自身的特点。传统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质权实现方式都阻断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所以可以将商标许可债权人使用,即双方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使用费,并以使用费与债权抵消,从而使债权消灭;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以所得许可使用费来偿还债务。
(二)商标权质权使用许可——兼顾效率与安全
1、法律依据:《担保法》第80条和《物权法》第227条规定,商标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兼顾安全与效率:商标权质权制度的安全价值是商标权质权制度追求的首要价值,如果商标权质权制度的设计不能给当事人带来交易安全,那么这项制度也将得不到人们积极选用。但效率价值同样不容忽视,在对极具潜力的商标权质权制度的设计中,应当兼顾效率原则。
3、具体到商标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中,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质权人与出质人同属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时,将出质商标直接许可给质权人使用,许可使用费抵偿债务;二是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将出质商标许可给其他人使用,许可使用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之所以选择商标使用许可这种方式,在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能够兼顾安全与效率价值,具有更适合于商标权质权实现的优点:
(1)商标使用许可有利于商标价值的增加
从被许可人的角度来看,接受许可的动因在于这个许可商标背后蕴藏着商誉,被许可人的合理经营行为又有利于商誉的进一步积累,从而促进商标价值的增加;从许可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可以迅速扩张市场、实现利润的快速增长,而投资的迅速收回又可以让经营者更愿意投入成本进行商誉的塑造,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商标价值的迅速增加。
(2)商标使用许可是三方共赢的质权实现方式
商标许可人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可以提高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增大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又能收取稳定可观的商标使用许可费,获得更多的商标收入;被许可人在获得商标使用许可之后,借助被许可使用商标已经形成的市场影响力获得可观的市场份额;质权人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既可以利用商标许可使用费清偿债务,又可以使商标权的价值能够持续地增加,减少商标权价值波动的风险。
商标使用许可的上述优势为商标权质权的实现提供了更优化的选择。同时在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负有监督义务,避免由于被许可人不合理使用商标出现商标淡化、商标价值减损的情况。如果出质人有意降低许可使用费或者免收许可使用费,则应看作是对质权的侵害,其处分权应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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