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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量与商标权质量、商标审查质量之间的混同

2021-02-06 13:02:31|210|起点商标网
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倾向于回避使用商标质量的表述,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标质量尚没有被广泛认可为一个能够自洽的法学概念。关于商标质量这一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也的确会存在一些疑问。例如同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就很少把“作品质量”视为一个法律概念。但商标法领域与著作权法领域又存在不同之处,商标权是一种经由行政授权程序取得的知识产权,而且仅凭借国家授权的身份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与专利权有较多相似之处。而在专利法领域,专利质量已经被视为一个法学概念得到了较多研究。因此关于专利质量的既有研究能够为研究商标质量提供参照。
由于专利质量的内涵同样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专利质量的定义做了探索。有的学者从技术创新质量角度入手,认为专利质量就是指发明创造在技术层面的创新价值。也有学者从商业价值角度入手,认为专利质量意味着专利技术的经济效应。还有学者还结合专利的行政授权确权属性,从法律角度入手认为专利质量指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获得授权确权后在法律效力上是否稳定,或者认为专利质量指能够行使的排他权的实际范围大小。(10)但上述研究中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英语中“专利”与“专利权”本身不做严格区分,这导致对于专利技术质量与专利权质量亦不做严格区分。从商业价值角度所做的专利质量定义,实质上指的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之后所能创造的经济效应。事实上一个发明创造所能创造的经济效应既取决于技术方案等自身的创新价值,也取决于专利请求范围的合理划定、权利请求书的准确撰写等,同时指向了专利技术质量与专利权质量。上述从法律角度入手所做的专利质量定义则更多地指向权利的稳定性与排他性,属于专利权质量的范畴。
与专利不同的是,商标属于一种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事实上体现为一个由能指、所指和对象组成的三元符号结构。其中能指是有形或可以感知的标志,即商标标志,所指为商品的出处或商誉。(11)由此可见,商标质量也包括了商标标志的质量与商标权的质量。批判性地吸收专利法领域的上述研究成果,能够推导出商标质量与商标权质量之间的区别。第一,从商业价值角度来看,某些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确能够使商标权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也具备较高的转让价值,因此实施品牌战略、创建驰著名商标常被视为提升商标质量的具体措施。上述情形指的是商标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私权所能创造的经济效应,同时指向了商标标志质量与商标权质量。然而从实践中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的现象来看,从商业价值角度定义的商标质量往往被片面化地理解为仅指向商标权质量。第二,商标质量同样可以从法律稳定性与排他性的角度下定义。从注册商标权的行政授权确权取得方式出发,某些商标在获得授权确权后能具有较高的法律稳定性。从权利的排他性角度出发,某些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不容易被混淆或者淡化,能够实现较大范围的排他性。然而从法律稳定性与排他性角度出发所定义的仍然只是商标权的质量,属于商标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
此外,由于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须经过行政审查才能取得,相应行政审查工作的质量又会直接影响到所授权利的质量。例如只有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果稳定,才能保证商标权具有合法性层面的稳定性,得以充分行使排他权能和实现转让价值。也正是由于行政审查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授权后的权利质量,而商标质量与商标权质量之间、专利质量与专利权质量之间又往往被混同,以权利的质量为逻辑中介,专利质量常被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等同于专利审查质量,商标质量在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被等同于商标审查质量,提高商标审查质量被视为提高商标质量的具体措施。从根本上说,问题还来源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术语本来应当指的是权利,但有时又被惯用于表述权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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