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侵权的刑法规制现状
2021-02-06 13:02:03|238|起点商标网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都呈现出异化的趋势,这对传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商标权刑事保护制度,首先要对网络商标侵权的刑法规制现状有清晰的认识。
(一)网络商标侵权的刑法惩治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着不同的调整方法,主要体现在民事和刑事法律之中。在民事法律中,《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在规制商标侵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商标侵权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时,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换句话说,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的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的形式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手段难以有效解决日益频发的商标侵权争议。由于刑法设置了较高的入罪门槛,加上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1],这便导致了刑法在规制网络商标侵权方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介入网络商标侵权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刑事法律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手段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规定的商标侵权犯罪之中,其主要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除此之外,《商标法》第61条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做出了刑法上的规制,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有设置具体的罪名和责任条款,而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是集中性的立法模式。虽然这样的立法模式揭示了商标侵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但却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日益多元化,商标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也不断面临着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新挑战。在集中型的立法模式下,商标侵权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产生异化,所以网络商标侵权在没有得到有效规制的情况下不仅严重威胁了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也对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总的来说,虽然刑法对于商标侵权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无法完全覆盖到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所以现行的商标权刑事保护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问题。
(二)刑法介入网络商标侵权的合理性
在我国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网络商标侵权争议成为商标权制度发展的重要阻碍,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促进知识产权繁荣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其中,网络商标侵权不仅包括传统的商标侵权,也包括因网络因素的介入而产生的新型商标侵权。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相比,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由此导致网络商标侵权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规制。究其原因,民事和行政法律难以应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争议所产生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也没有规定有关商标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对传统的财产权利都提供了严密的保护,那么对于更容易受到侵害的商标权来说便更需要刑法的规制。
关于刑法介入网络商标侵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首先,网络商标侵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危害后果不再局限于某一区域,而是可能覆盖全球各地能够使用网络的地方,所以网络商标侵权不仅会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也会对商标权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相较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网络商标侵权同样侵犯了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甚至会对商标的功能和价值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其次,刑法介入商标权保护是当前紧迫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虽然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救济手段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对于异化的网络商标侵权则处于无计可施的地步,由此导致网络商标侵权在实践中处于频繁发生的状态。诚然,当民事和行政法律不足以遏制网络商标侵权时,刑法介入其中便具有明显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由于网络商标侵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商标权刑事保护的紧迫性,刑法介入商标权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
(一)网络商标侵权的刑法惩治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着不同的调整方法,主要体现在民事和刑事法律之中。在民事法律中,《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在规制商标侵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商标侵权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时,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换句话说,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的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的形式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手段难以有效解决日益频发的商标侵权争议。由于刑法设置了较高的入罪门槛,加上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1],这便导致了刑法在规制网络商标侵权方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介入网络商标侵权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刑事法律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手段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规定的商标侵权犯罪之中,其主要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除此之外,《商标法》第61条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做出了刑法上的规制,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有设置具体的罪名和责任条款,而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是集中性的立法模式。虽然这样的立法模式揭示了商标侵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但却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日益多元化,商标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也不断面临着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新挑战。在集中型的立法模式下,商标侵权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产生异化,所以网络商标侵权在没有得到有效规制的情况下不仅严重威胁了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也对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总的来说,虽然刑法对于商标侵权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无法完全覆盖到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所以现行的商标权刑事保护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问题。
(二)刑法介入网络商标侵权的合理性
在我国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网络商标侵权争议成为商标权制度发展的重要阻碍,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促进知识产权繁荣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其中,网络商标侵权不仅包括传统的商标侵权,也包括因网络因素的介入而产生的新型商标侵权。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相比,网络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由此导致网络商标侵权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规制。究其原因,民事和行政法律难以应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争议所产生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也没有规定有关商标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对传统的财产权利都提供了严密的保护,那么对于更容易受到侵害的商标权来说便更需要刑法的规制。
关于刑法介入网络商标侵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首先,网络商标侵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危害后果不再局限于某一区域,而是可能覆盖全球各地能够使用网络的地方,所以网络商标侵权不仅会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也会对商标权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相较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网络商标侵权同样侵犯了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甚至会对商标的功能和价值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其次,刑法介入商标权保护是当前紧迫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虽然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救济手段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对于异化的网络商标侵权则处于无计可施的地步,由此导致网络商标侵权在实践中处于频繁发生的状态。诚然,当民事和行政法律不足以遏制网络商标侵权时,刑法介入其中便具有明显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由于网络商标侵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商标权刑事保护的紧迫性,刑法介入商标权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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