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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历史及现状

2021-02-06 12:02:28|211|起点商标网
虽然地理标志概念源于1994年TRIPS协议,但地理标志概念则是由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演变而来,因此,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相对于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相对较短,只有30多年的历史。
我国最早开始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源于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众所周知的国家工商局1987年对 “丹麦牛油曲奇”行政保护案和1989年对法国“香槟”行政保护案表明,中国行使了原产地名称的行政保护职能。
1993年,国务院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定,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12月30日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纳入了商标法律保护范围。该办法于1995年3月1日起实施,商标局正式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行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职能,当年受理地理标志申请14件,其中包含消费者熟知的“库尔勒香梨”,有3件来自美国,如“佛罗里达柑橘”。
2001年,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承诺修改《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做出专门规定。为了履行入世承诺,2001年10月,中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重新修订颁布的《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法律(十六条),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002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更是对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律体系行使对地理标志注册、运用和保护职能,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目前,在我国,除了工商局依法进行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也分别依据各自的部门规章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备案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叫“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最早开始于1999年。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开始了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的探索。2001年3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先后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开始对原产地标记实施保护。2001年,上述两部门合并成立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其系统内不同的原产地域产品和原产地标记两套制度合并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并依据该部门规章登记管理地理标志产品。该规定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
农业部依据部门规章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备案工作开始于2007年。
2007年12月,农业部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登记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该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应该说,我国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多头管理”现状,不仅造成地理标志注册人及社会公众困惑与混淆,影响了正常的地理标志市场监管秩序,而且也不利于对地理标志的培育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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