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法律界定
2021-02-06 12:02:09|145|起点商标网
界定,即给所面对的对象一个概念。概念是判断和论证问题的逻辑起点,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只有严格地限定概念,我们才能清楚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研究,应当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一)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界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概念,应当明确什么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将自己或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权利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其占有的这些财产权利变价,从而实现其债权[2]。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提供商标权质押的一方为商标权人,通常也是商标权出质人,接受商标权质押的一方为质权人。出质人通过出质自己拥有的商标权来获得资金,进行融资贷款。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特殊性
商标权质押融资除具有担保融资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首先是商标权质押标的的特殊性。我国商标权质押的标的包括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注册商标是指由申请人申请,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标识性,是识别某种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的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同时,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依法获得的,享有商标专用权。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因此,注册商标在性质上和法律上都是可以质押的。集体商标的申请人是组织成员的集体,个人不得申请,集体商标适用于该组织成员内部,允许依法转让,具有可质押性。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是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的组织,只能许可他人使用,因而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资格有特定限制。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证明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也具有可质押性。对于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而言,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为了保护主商标而存在,有效避免其他人利用相近似商标冲淡主商标或搭便车的行为。联合商标的质押一般需要随着主商标一并质押,不得单独质押。随着我国保护驰名商标力度的加大,防御商标的实际作用并没有那么明显,但是我国仍允许防御商标和主商标经营分离,单独转让及质押。其次是商标权质押担保的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比较特殊,需登记后才能设立。在实践中,有很多商标进行质押后会出现多次担保的现象。为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制度便于信息的公开,是商标权质押的有效公示方式。
(一)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界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概念,应当明确什么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将自己或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权利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其占有的这些财产权利变价,从而实现其债权[2]。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提供商标权质押的一方为商标权人,通常也是商标权出质人,接受商标权质押的一方为质权人。出质人通过出质自己拥有的商标权来获得资金,进行融资贷款。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特殊性
商标权质押融资除具有担保融资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首先是商标权质押标的的特殊性。我国商标权质押的标的包括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注册商标是指由申请人申请,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标识性,是识别某种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的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同时,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依法获得的,享有商标专用权。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因此,注册商标在性质上和法律上都是可以质押的。集体商标的申请人是组织成员的集体,个人不得申请,集体商标适用于该组织成员内部,允许依法转让,具有可质押性。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是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的组织,只能许可他人使用,因而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资格有特定限制。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证明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也具有可质押性。对于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而言,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为了保护主商标而存在,有效避免其他人利用相近似商标冲淡主商标或搭便车的行为。联合商标的质押一般需要随着主商标一并质押,不得单独质押。随着我国保护驰名商标力度的加大,防御商标的实际作用并没有那么明显,但是我国仍允许防御商标和主商标经营分离,单独转让及质押。其次是商标权质押担保的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比较特殊,需登记后才能设立。在实践中,有很多商标进行质押后会出现多次担保的现象。为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制度便于信息的公开,是商标权质押的有效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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