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抢注名校商标
2021-02-06 10:02:54|203|起点商标网
案例:1999年,时任广州培正中学校长的吴某在校董会上提出注册“培正”商标。次年,培正中学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校名、校徽,却遭驳回,原因是校名、校徽已于1999年被一所民办高校——私立培正商学院申请注册,并于2000年获批准。据了解,该学院是1993年在培正中学图书馆和6号楼办起的,由于不断发展壮大,最后从培正中学搬了出去,并于1996年正式成立私立培正商学院。培正中学创办于1889年,系广州百年名校,历史上享有“北有南开,南有培正”之赞誉。由于商标被恶意抢注,不少校友挺身而出,为夺回“培正”商标权属四处奔走,搜集资料,先后在温哥华、北京等地打了数场官司。2009年,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认定“培正”商标是广州市培正中学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法撤销私立培正商学院抢先注册的“培正”商标。广州市培正中学得以申请注册“培正”商标。有鉴于名校商标争夺案,广州市内不少百年名校也纷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如广东广雅中学、真光中学等。
分析:商标要得到法律保护,首先应当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须经申请注册、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经过三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者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方可予以注册。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作为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以学校名称注册的服务商标,适用商品商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遵循法定原则。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分两款规定了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原则。第1款规定了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原则,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2款规定了禁止恶意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原则,即“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案例中,私立培正商学院正是违反这一原则,恶意抢注了“培正”商标。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了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了处理方式: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5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案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私立培正商学院恶意抢注的“培正”商标。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撤销了私立培正商学院恶意抢注的“培正”商标,或者宣布“培正”商标无效,并不能使广州市培正中学自然取得“培正”商标专用权,而必须由其进行申请注册取得。
分析:商标要得到法律保护,首先应当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须经申请注册、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经过三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者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方可予以注册。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作为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以学校名称注册的服务商标,适用商品商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遵循法定原则。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分两款规定了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原则。第1款规定了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原则,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2款规定了禁止恶意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原则,即“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案例中,私立培正商学院正是违反这一原则,恶意抢注了“培正”商标。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了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了处理方式: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5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案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私立培正商学院恶意抢注的“培正”商标。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撤销了私立培正商学院恶意抢注的“培正”商标,或者宣布“培正”商标无效,并不能使广州市培正中学自然取得“培正”商标专用权,而必须由其进行申请注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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