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反淡化制度对商标的保护作用
2021-02-06 10:02:51|132|起点商标网
从美国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组成或者体现形式主要表现在两部法律规定当中。首先是1995年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通说认为,《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颁布适用使美国的反淡化制度法阵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商标淡化的相关术语。该法将商标淡化中的“淡化”一词界定为“降低或削弱品牌识别性、显著性特征,确实使市场或者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知出现模糊、弱化”。二,明确提出“商标淡化”的行为主体存在于该品牌的非竞争领域,即实施弱化行为的主体与该品牌所有人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三,明确授予被淡化行为侵害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以公力救济权利。四,对商标反淡化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与补充。第一点补充和完善表现在完善了“驰名商标”的判断依据。根据该法,适用商标淡化时,有关主体对驰名商标本身的认定应符合下述几个条件:显著性程度、长期大范围持续使用、开展宣传、该商标适用在商业中的范围、使用渠道、该商标的公众授受度、认可度、是否为联邦注册及淡化行为影响的期限和范围等。第二点完善表现在该法出台以前,商标反淡化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受到了社会质疑。人们认为,单一的反淡化可能会极大地对合理使用驰名商标的用户道理不公正的处罚。为此,该法增加了“合理使用”的规定,在制度上作了自我限制,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合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遇到了一次巨大的挑战。2003年,知名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诉莫斯里商标淡化,该案的审理成为了美国商标反淡化制度的重大助推剂。根据2006年的《商标淡化修正法案》(TDRA)来看,“商业声誉或淡化可能性”并没有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该淡化案件中的原告只有先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直真实地导致其商标淡化的既定事实才能够寻求禁令救济。然而,何样淡化程度才符合《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案》规定的“淡化事实”并没有确定标准。因此,维秘对自身的淡化后果很难举证。此外,在本案中,丑化是否是构成商标淡化也成了庭审焦点和美国法律界的争论点。
在前述背景下,美国联邦法院出台了新的修正案,即《2006商标淡化修正法案》,本次修正案对2006年的《美国联帮商标淡化法》作了补充和完善。第一个方面是重新为维秘案中的争论焦点-商标淡化是指淡化行为产生的实际淡化还是“淡化性”作出了选择,采用了“淡化可能性”作为构成商标淡化的判定因素,即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将不再面临难以证明“淡化实际损害”这个难题。其次,新的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商标淡化的形式并对相关的法律术语作了详细的解释,譬如,该法明确提出“弱化”和“丑化”都将导致商标淡化的事实发生。从该条修正案的内容来看,行为人故意仿冒驰名商标而使驰名商标的受众或消费者产生其它不属于驰名商标原有意义,导致驰名商标的市场辨识度和显著性被削弱或使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显著性受到削弱或模糊化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商标淡化中的弱化;而故意使自己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引导受众或消费者产生负面联想进而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名誉的即可能构成商标淡化中的丑。再次,修正案中的第二条还对“淡化可能性”有了进一步解释。关于弱化的可能性,本次修正案作了进一步解释。至此,出现商标淡化纠纷时,法院应该要查清的事实就包括了涉案商标之间的相似性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固有显著性和或者显著性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人的排他性权益和权益使用状况、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可度和知名度、行为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关联性强弱以及各方使用的商标之间的实际关联。最后,该协议还延展了“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除固有显著性商标外,明确规定了获得显著性商标也适用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美国在商标保护上采用了《商标法》和《商标反淡化》等“双保险”制度,而商标反淡化制度主要集中表现在《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及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上。前述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形式、构成主体、认定标准以及范围;承认了“合理使用”的善意第三人权益,兼具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保护着商标权人因驰名商标所享有的一般商标所没有的巨大品牌认知度和商业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用立法来发展其商标反淡化制度,可以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的使用权,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和拓展品牌,防止和制止非竞争领域对商标权人的侵害,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遇到了一次巨大的挑战。2003年,知名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诉莫斯里商标淡化,该案的审理成为了美国商标反淡化制度的重大助推剂。根据2006年的《商标淡化修正法案》(TDRA)来看,“商业声誉或淡化可能性”并没有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该淡化案件中的原告只有先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直真实地导致其商标淡化的既定事实才能够寻求禁令救济。然而,何样淡化程度才符合《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案》规定的“淡化事实”并没有确定标准。因此,维秘对自身的淡化后果很难举证。此外,在本案中,丑化是否是构成商标淡化也成了庭审焦点和美国法律界的争论点。
在前述背景下,美国联邦法院出台了新的修正案,即《2006商标淡化修正法案》,本次修正案对2006年的《美国联帮商标淡化法》作了补充和完善。第一个方面是重新为维秘案中的争论焦点-商标淡化是指淡化行为产生的实际淡化还是“淡化性”作出了选择,采用了“淡化可能性”作为构成商标淡化的判定因素,即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将不再面临难以证明“淡化实际损害”这个难题。其次,新的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商标淡化的形式并对相关的法律术语作了详细的解释,譬如,该法明确提出“弱化”和“丑化”都将导致商标淡化的事实发生。从该条修正案的内容来看,行为人故意仿冒驰名商标而使驰名商标的受众或消费者产生其它不属于驰名商标原有意义,导致驰名商标的市场辨识度和显著性被削弱或使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显著性受到削弱或模糊化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商标淡化中的弱化;而故意使自己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引导受众或消费者产生负面联想进而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名誉的即可能构成商标淡化中的丑。再次,修正案中的第二条还对“淡化可能性”有了进一步解释。关于弱化的可能性,本次修正案作了进一步解释。至此,出现商标淡化纠纷时,法院应该要查清的事实就包括了涉案商标之间的相似性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固有显著性和或者显著性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人的排他性权益和权益使用状况、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可度和知名度、行为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关联性强弱以及各方使用的商标之间的实际关联。最后,该协议还延展了“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除固有显著性商标外,明确规定了获得显著性商标也适用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美国在商标保护上采用了《商标法》和《商标反淡化》等“双保险”制度,而商标反淡化制度主要集中表现在《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及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上。前述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形式、构成主体、认定标准以及范围;承认了“合理使用”的善意第三人权益,兼具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保护着商标权人因驰名商标所享有的一般商标所没有的巨大品牌认知度和商业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用立法来发展其商标反淡化制度,可以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的使用权,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和拓展品牌,防止和制止非竞争领域对商标权人的侵害,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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