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犯商标权的预防与解决
2021-02-06 09:02:21|175|起点商标网
(一)进行域名注册布局
商标权与域名的各类纠纷必然耗费大量时间、人力以及财力,商标权人进行域名注册布局不仅更经济而且能更有效防范纠纷。域名争议解决的基础费用约1000美元,远远高于几十上百元的域名基础注册费用。法院诉讼解决虽然诉讼费不高,但律师费及相应的时间成本较高。此外,投诉人或原告的请求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与事先注册域名的防范措施相比,事后救济成本更高,风险更大。互联网+的推进,传统实体商业和服务业也已经发展到线上,注册域名,开办网站已经成为经营者在现代商业发展模式下的必然选择。基于此背景,便捷的域名注册手续、低廉的注册及续展费用进一步推动了域名注册量的快速增加,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日渐增多。利用域名注册开展经营和防范风险更为迫切。具体来讲,将与拟使用或者已经使用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符,作为次级域名,在不同的顶级域名下,进行注册,以保障未来的使用需求及降低可能出现的冲突。商标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服务职能,强化经营主体的域名意识,进行域名注册布局。
(二)落实域名注册实名认证要求
查明域名所有者身份,是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司法诉讼解决冲突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在域名与商标冲突中,部分域名注册人在注册时即具有恶意,将他人商标或与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注册,填报注册信息时有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导致纠纷发生后在确定或联系域名所有人时存在争议或联系困难,难以追究域名所有人的责任。强化域名注册实名制就成了减少域名对商标冲突的必然选择。
对于国内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工信部的通知,域名所有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实名审核认证,如.cn域名实名认证截至2017年5月30日,到期未完成实名审核认证的,将暂停解析,网站无法正常访问,待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但实践中,基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出现侵权问题的大量网站往往是ICANN组织管理的域名。该组织对于域名注册虽有身份信息的要求,但并不严格,对其真伪没有有效的辨别措施。
域名所有人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问题对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法院诉讼影响存在差异。国际或国内域名管理机构通常在注册协议中借助格式条款强制性地对主体确认、联系方式等进行约定。信息不全等情形对域名争议裁决虽有一定影响,但基于域名注销、转移等管理权限控制在管理机构手中,上述情形尚不足以影响裁决的作出及执行。但是上述信息真实性对法院诉讼影响比较大。对于国内域名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对于主体身份的确定,通过工信部网站的公共查询栏目可以查询到有关信息,这种查询结果往往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是对于国外管理机构管理的域名,通过有关查询网站查询到的主体信息向法院提交后,因该机构并不是政府机构,人民法院往往以该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予以否定,特别是在注册信息不完整,如仅有姓名,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况下,法院更不会采信该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落实域名注册实名认证要求是减少域名侵犯商标权诉讼难题的有效措施。不过对于ICANN管理的域名,要求落实域名注册实名认证难度很大,因此法院有必要针对域名管理的特殊性灵活处理,不宜要求原告对域名所有者的确认承担过高的证明责任,只要能够从形式上确认域名所有人即可,否则会进一步激励域名注册人采取“躲避策略”,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恶意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具体法律依据通常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条规定为域名侵犯商标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并不能涵盖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所有情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适用空间。
在域名侵权侵犯商标权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时,赔偿计算可以依据商标法规定进行。在域名侵犯商标权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时,赔偿数额同样可以沿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损害赔偿额无论是以受害人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所得利润作为计算依据,都存在难以举证的问题,法定赔偿往往成为最后的选择。为了遏制域名抢注现象,有必要对侵权人处以较高的赔偿额。根据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实质判断标准,侵权人往往是恶意。因此在域名侵权构成要件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域名恶意抢注者提升赔偿额。具体而言,损害赔偿不应以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得利润作为基准,而应该以遏制恶意注册为目标,将足以阻止恶意抢注的数额作为赔偿额。当然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存在赔偿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没有特别理由不得突破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商标权与域名的各类纠纷必然耗费大量时间、人力以及财力,商标权人进行域名注册布局不仅更经济而且能更有效防范纠纷。域名争议解决的基础费用约1000美元,远远高于几十上百元的域名基础注册费用。法院诉讼解决虽然诉讼费不高,但律师费及相应的时间成本较高。此外,投诉人或原告的请求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与事先注册域名的防范措施相比,事后救济成本更高,风险更大。互联网+的推进,传统实体商业和服务业也已经发展到线上,注册域名,开办网站已经成为经营者在现代商业发展模式下的必然选择。基于此背景,便捷的域名注册手续、低廉的注册及续展费用进一步推动了域名注册量的快速增加,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日渐增多。利用域名注册开展经营和防范风险更为迫切。具体来讲,将与拟使用或者已经使用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符,作为次级域名,在不同的顶级域名下,进行注册,以保障未来的使用需求及降低可能出现的冲突。商标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服务职能,强化经营主体的域名意识,进行域名注册布局。
(二)落实域名注册实名认证要求
查明域名所有者身份,是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司法诉讼解决冲突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在域名与商标冲突中,部分域名注册人在注册时即具有恶意,将他人商标或与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注册,填报注册信息时有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导致纠纷发生后在确定或联系域名所有人时存在争议或联系困难,难以追究域名所有人的责任。强化域名注册实名制就成了减少域名对商标冲突的必然选择。
对于国内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工信部的通知,域名所有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实名审核认证,如.cn域名实名认证截至2017年5月30日,到期未完成实名审核认证的,将暂停解析,网站无法正常访问,待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但实践中,基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出现侵权问题的大量网站往往是ICANN组织管理的域名。该组织对于域名注册虽有身份信息的要求,但并不严格,对其真伪没有有效的辨别措施。
域名所有人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问题对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法院诉讼影响存在差异。国际或国内域名管理机构通常在注册协议中借助格式条款强制性地对主体确认、联系方式等进行约定。信息不全等情形对域名争议裁决虽有一定影响,但基于域名注销、转移等管理权限控制在管理机构手中,上述情形尚不足以影响裁决的作出及执行。但是上述信息真实性对法院诉讼影响比较大。对于国内域名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对于主体身份的确定,通过工信部网站的公共查询栏目可以查询到有关信息,这种查询结果往往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是对于国外管理机构管理的域名,通过有关查询网站查询到的主体信息向法院提交后,因该机构并不是政府机构,人民法院往往以该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予以否定,特别是在注册信息不完整,如仅有姓名,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况下,法院更不会采信该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落实域名注册实名认证要求是减少域名侵犯商标权诉讼难题的有效措施。不过对于ICANN管理的域名,要求落实域名注册实名认证难度很大,因此法院有必要针对域名管理的特殊性灵活处理,不宜要求原告对域名所有者的确认承担过高的证明责任,只要能够从形式上确认域名所有人即可,否则会进一步激励域名注册人采取“躲避策略”,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恶意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具体法律依据通常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条规定为域名侵犯商标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并不能涵盖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所有情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适用空间。
在域名侵权侵犯商标权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时,赔偿计算可以依据商标法规定进行。在域名侵犯商标权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时,赔偿数额同样可以沿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损害赔偿额无论是以受害人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所得利润作为计算依据,都存在难以举证的问题,法定赔偿往往成为最后的选择。为了遏制域名抢注现象,有必要对侵权人处以较高的赔偿额。根据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实质判断标准,侵权人往往是恶意。因此在域名侵权构成要件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域名恶意抢注者提升赔偿额。具体而言,损害赔偿不应以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得利润作为基准,而应该以遏制恶意注册为目标,将足以阻止恶意抢注的数额作为赔偿额。当然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存在赔偿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没有特别理由不得突破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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