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态势
2021-02-06 09:02:02|262|起点商标网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带宽的增大及上网成本的降低使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特别是移动网络的普及使各种移动应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移动社交软件、移动购物平台、移动支付等,这些重塑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也改变了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形式。
(一)犯罪从大平台转移到小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引起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特别是淘宝网一度成为假货的天堂。彼时电商平台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其自身对侵权的治理水平远未跟上市场扩张速度,使得电商平台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重灾区。随着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及技术水平(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进步,对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效果越来越显著,极大地挤压了犯罪的生存空间。以淘宝网为例,2018年,96%的疑似侵权链接一上线即被封杀,该网向执法机关累计推送超5万元起刑点的涉假线索1634条,协助抓捕涉案犯罪嫌疑人1953名,捣毁窝点1542个,涉案金额约79亿元。[2]然而,电商平台依然占据电子商务的大部分份额,犯罪分子不可能弃之不用,他们采取更隐蔽的作案手段。比如,售假商家在描述商品时避开使用品牌名称,而是以昵称或谐音来指代品牌,并且在图片中将Logo遮挡或用马赛克处理,以规避电商平台的监控。此外,他们还将犯罪行为转移到其他规模更小的电商平台,如闲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以及拼多多等团购平台。这些电商平台因为规模小、成立时间短,不管从资金上还是技术上都不能和淘宝网等大平台相比,其监管的漏洞较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社交电商成为犯罪新途径
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相比传统的平台电商,社交电商在商品信息的传播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迅速性,信息一发布,马上就能被看到;二是裂变性,通过转发信息,传播呈指数性增长;三是广泛性,社交工具用户数量庞大,传播范围广。这些特性再加上准入门槛低,使得社交电商普及速度十分迅速。据《2018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统计,2017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为6835亿元,占整个网络零售交易的9.5%。预计2020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达3万亿元,将占整个网络零售交易的31.3%。[3]可见,社交电商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社交电商具有可调控性。伦敦大学人类学教授Daniel Miller针对社交媒体提出了一个“可调控社交”(scalable sociality)的概念,即社交范围是可以根据不同规模、不同隐私程度而被调控的。[4]“可调控社交”在中国已经有了大量的实践,如共同话题社交圈有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共同爱好社交圈有贴吧、兴趣群等垂直平台,共同关注社交圈有微博、微信、粉丝群等自媒体。因此,社交电商天然地具有隐蔽性,成为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途径。
微信、QQ、微博作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社交工具,被犯罪分子利用以大量销售假冒产品。犯罪分子通过建立微信群或QQ群,在群里面发布假货信息,隐蔽性更强。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但毕竟监管经验不足,监管难度大,目前微商乱象依旧存在。
有些犯罪分子打着代购的旗号,实则销售假冒商品,以假货的成本卖真品的价格,利润颇丰。他们往往夸大宣传,夸大产品的功效,利用软件伪造交易记录、客户评价、聊天截图等,营造该产品功效、口碑、销量都很好的假象,吸引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他们还和部分快递公司勾结,故意改变发货清单信息,从国内发货的快递单上却显示国外发货,中间清关等环节的证明文件也一应俱全。由于制假技术高超,非专业人员根本分辨不出真伪,受害者收到商品后也就很难发现是假货。不仅在社交电商上存在代购售假,淘宝网上所谓的代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假冒商品。
(三)跨境犯罪扩张明显,出现境内外勾结
随着中国外贸经济不断深入发展,跨境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据统计,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达6.3万亿元,2018年达7.9万亿元,[5]分别占出口总额的41.2%和48.2%。①跨境电商规模扩大的同时,跨境侵犯商标权犯罪也持续增多。犯罪分子通过在国外的服务器开设英文购物网站,出售假冒的品牌鞋子、服装、箱包等价格较高的商品,同时通过Facebook、YouTube等英文网站做假冒商品的广告,将消费者引流至犯罪分子开设的英文购物网站。犯罪分子招收具有一定英语水平的人做客服,通过微信海外版(Wechat)与海外客户进行英语交流,用EMS快递进行假货商品的海外邮寄,通过西联、速汇金、中外宝等进行美元交易结算。例如,2017年年初,广州市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举报,经调查发现一个发布假冒名牌商品广告的英文网站,犯罪嫌疑人庄某通过该网站接收订单,再组织生产和市场采购假冒商品,利用自己开办的物流货代公司进行封包和报关,再通过国际快递渠道发货至国外的订单地址。广州市公安机关通过深挖案件,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个,缴获假冒品牌皮具、箱包、眼镜、手表、饰品3000余件,查明累计销售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6]
近年来,出现了境内外勾结的网络售假犯罪。境外犯罪分子在我国的对外网购平台(如阿里巴巴的“全球速卖通”)给店铺经营者群发站内信,寻找假货货源,有意者再通过微信海外版(Wechat)交流。境外犯罪分子(很多是境外的“网红”)通过在社交媒体、论坛、群组里面发布假货购买链接信息,引导境外购买者到我国的对外网购平台进行购买。最后,境内外的售假犯罪分子共同进行利润分成。
(四)多种犯罪手段交织
网络应用的发展给犯罪分子拓宽了实施犯罪的渠道,相关犯罪不再局限于一个平台,而是多个平台、多种手段共同使用。犯罪分子往往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小程序、微博、微信群、QQ群、淘宝网同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相互引流信息。例如,西安市破获一起案值超过1200万元的网络销售假冒保健品案,犯罪分子在淘宝网上开设多家店铺用来引流,他们在网店里并不提及商品名称及相关信息,只放置写有微信号的图片,内容是“邮费专拍”“老客户专拍”“你懂得”等,避免被依法查到。为躲避淘宝网的监控,他们的交易均在微信平台进行,以支付宝或微信转账付款。
(一)犯罪从大平台转移到小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引起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特别是淘宝网一度成为假货的天堂。彼时电商平台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其自身对侵权的治理水平远未跟上市场扩张速度,使得电商平台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重灾区。随着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及技术水平(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进步,对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效果越来越显著,极大地挤压了犯罪的生存空间。以淘宝网为例,2018年,96%的疑似侵权链接一上线即被封杀,该网向执法机关累计推送超5万元起刑点的涉假线索1634条,协助抓捕涉案犯罪嫌疑人1953名,捣毁窝点1542个,涉案金额约79亿元。[2]然而,电商平台依然占据电子商务的大部分份额,犯罪分子不可能弃之不用,他们采取更隐蔽的作案手段。比如,售假商家在描述商品时避开使用品牌名称,而是以昵称或谐音来指代品牌,并且在图片中将Logo遮挡或用马赛克处理,以规避电商平台的监控。此外,他们还将犯罪行为转移到其他规模更小的电商平台,如闲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以及拼多多等团购平台。这些电商平台因为规模小、成立时间短,不管从资金上还是技术上都不能和淘宝网等大平台相比,其监管的漏洞较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社交电商成为犯罪新途径
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相比传统的平台电商,社交电商在商品信息的传播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迅速性,信息一发布,马上就能被看到;二是裂变性,通过转发信息,传播呈指数性增长;三是广泛性,社交工具用户数量庞大,传播范围广。这些特性再加上准入门槛低,使得社交电商普及速度十分迅速。据《2018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统计,2017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为6835亿元,占整个网络零售交易的9.5%。预计2020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达3万亿元,将占整个网络零售交易的31.3%。[3]可见,社交电商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社交电商具有可调控性。伦敦大学人类学教授Daniel Miller针对社交媒体提出了一个“可调控社交”(scalable sociality)的概念,即社交范围是可以根据不同规模、不同隐私程度而被调控的。[4]“可调控社交”在中国已经有了大量的实践,如共同话题社交圈有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共同爱好社交圈有贴吧、兴趣群等垂直平台,共同关注社交圈有微博、微信、粉丝群等自媒体。因此,社交电商天然地具有隐蔽性,成为网络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途径。
微信、QQ、微博作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社交工具,被犯罪分子利用以大量销售假冒产品。犯罪分子通过建立微信群或QQ群,在群里面发布假货信息,隐蔽性更强。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但毕竟监管经验不足,监管难度大,目前微商乱象依旧存在。
有些犯罪分子打着代购的旗号,实则销售假冒商品,以假货的成本卖真品的价格,利润颇丰。他们往往夸大宣传,夸大产品的功效,利用软件伪造交易记录、客户评价、聊天截图等,营造该产品功效、口碑、销量都很好的假象,吸引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他们还和部分快递公司勾结,故意改变发货清单信息,从国内发货的快递单上却显示国外发货,中间清关等环节的证明文件也一应俱全。由于制假技术高超,非专业人员根本分辨不出真伪,受害者收到商品后也就很难发现是假货。不仅在社交电商上存在代购售假,淘宝网上所谓的代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假冒商品。
(三)跨境犯罪扩张明显,出现境内外勾结
随着中国外贸经济不断深入发展,跨境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据统计,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达6.3万亿元,2018年达7.9万亿元,[5]分别占出口总额的41.2%和48.2%。①跨境电商规模扩大的同时,跨境侵犯商标权犯罪也持续增多。犯罪分子通过在国外的服务器开设英文购物网站,出售假冒的品牌鞋子、服装、箱包等价格较高的商品,同时通过Facebook、YouTube等英文网站做假冒商品的广告,将消费者引流至犯罪分子开设的英文购物网站。犯罪分子招收具有一定英语水平的人做客服,通过微信海外版(Wechat)与海外客户进行英语交流,用EMS快递进行假货商品的海外邮寄,通过西联、速汇金、中外宝等进行美元交易结算。例如,2017年年初,广州市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举报,经调查发现一个发布假冒名牌商品广告的英文网站,犯罪嫌疑人庄某通过该网站接收订单,再组织生产和市场采购假冒商品,利用自己开办的物流货代公司进行封包和报关,再通过国际快递渠道发货至国外的订单地址。广州市公安机关通过深挖案件,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个,缴获假冒品牌皮具、箱包、眼镜、手表、饰品3000余件,查明累计销售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6]
近年来,出现了境内外勾结的网络售假犯罪。境外犯罪分子在我国的对外网购平台(如阿里巴巴的“全球速卖通”)给店铺经营者群发站内信,寻找假货货源,有意者再通过微信海外版(Wechat)交流。境外犯罪分子(很多是境外的“网红”)通过在社交媒体、论坛、群组里面发布假货购买链接信息,引导境外购买者到我国的对外网购平台进行购买。最后,境内外的售假犯罪分子共同进行利润分成。
(四)多种犯罪手段交织
网络应用的发展给犯罪分子拓宽了实施犯罪的渠道,相关犯罪不再局限于一个平台,而是多个平台、多种手段共同使用。犯罪分子往往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小程序、微博、微信群、QQ群、淘宝网同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相互引流信息。例如,西安市破获一起案值超过1200万元的网络销售假冒保健品案,犯罪分子在淘宝网上开设多家店铺用来引流,他们在网店里并不提及商品名称及相关信息,只放置写有微信号的图片,内容是“邮费专拍”“老客户专拍”“你懂得”等,避免被依法查到。为躲避淘宝网的监控,他们的交易均在微信平台进行,以支付宝或微信转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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