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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法益的中国刑法样本及调整

2021-02-06 09:02:20|230|起点商标网
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层面我国缺乏对商标权保护的“法的确信”,但是如果将商标权作为财产权利用刑法进行保护,那么无论是从刑事立法还是从刑事司法角度来说,局面将会有很大改观。
(一)商标权保护法益的中国刑法样本
1.我国商标权刑法立法的现实状态
犯罪客体可以理解为刑法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法益[2]。虽然传统刑法理论学说将犯罪客体放在首要位置作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评价标准,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犯罪客体或者说为商标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在对犯罪的认定中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更多对客体的争议都停留在理论本身,这种争议主要表现为是单一客体、双重客体以及混合说。主张单一客体的学者认为,商标犯罪的法益是他人注册的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3];主张双重客体的学者认为,商标犯罪的法益既包括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同时也包括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4];混合说认为商标犯罪针对不同的罪名,其犯罪客体是存在差异的。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其犯罪的客体包括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制度[5]。虽然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存在,但是在我国刑法当中将其列入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当中,其侵害的首要客体都是“经济秩序”,而并非是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这种理念不宜于利用刑法保护商标权。所以,应当将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其他私人财产一致,列入到刑法第五章进行保护,从而对商标权被侵犯的第一时间进行保护,而不必等到其切实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之后方予以保护。
2.我国商标权刑事司法的实效性
所谓刑事司法的实效性是指法律在社会秩序中的实际效果[6]。商标权犯罪的法益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刑事司法的实效性,然而当前我国对于商标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研究并不充分,这个结论可以从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一个悖论中得出来: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商标权犯罪行为日益严重;而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权刑事案件的移送率较低,各地案件移送率极不均衡。虽然商标犯罪的移送率呈增长趋势,但是占违法行为总量的比例仍然相当小,其产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与商标权犯罪法益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足有着一定的关系。第一,公众对商标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缺乏足够的认识。如前所述,刑法保护商标权必须具备相应的伦理道德基础才能够被公众所接受,而我国的商标权犯罪却是脱离了社会现实的超前立法,公众对商标权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没有深刻的认知甚至日益边缘化。第二,从犯罪原因上考虑,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是基于利益考虑,行为人仅仅以为其行为是侵犯他人的无形的财产权,而非国家的经济秩序。第三,商标权犯罪的性质决定了相关行为在空间上体现出较强的区域跨度和行业跨度,各地区在侦查过程中各自为政。第四,行政执法处理了绝大多数案件,而且刑事案件中由于法条竞合理论也分流了部分案件,导致大量的商标权犯罪被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等进行判决。但是如果将商标权刑法法益由保护“经济秩序”转化为“公民财产”,那么在司法过程中则不会存在以上障碍。
(二)我国保护商标权法益的调整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部分人利欲熏心,为取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不惜窃取他人的商标,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商标权犯罪行为主体的正常需求心理畸变致使商标权犯罪的发生。既然追逐利益是商标权犯罪的最大且最为深刻的动因,那么对商标权犯罪的客体就应当进行调整,由维护经济秩序转为维护利益来进行设计。换句话说,商标权是私权,调整后的制度,尊重商标权不应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同时更是一种行为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和理性选择,其核心就是将商标标识作为商标财产权来看待,从而才能鼓励品牌创造,维护公平竞争,切实利用刑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财产权这一合法利益。
刑法对于商标的保护决定着商标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其直接原因就是商标权的财产属性。这提示我们在讨论商标权财产属性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对商标财产权保护政策目标的讨论,需要全面考察商标刑法保护对商标所有权人、竞争人、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影响,以此来决定商标的财产化程度,决定刑法在保护商标财产权的同时,考虑相关行为是否违反了商标管理制度及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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