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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共性与区别

2021-02-06 08:02:26|203|起点商标网
商标侵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概念。它们虽然分属的领域不同,但某些行为会同时满足这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由于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的弹力性,而往往又会对商标法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1 共性
二者通过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来维护公平竞争。《商标法》着重从正面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且禁止他人从事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此到达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公平竞争的秩序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侧重于从反面禁止经营者从事假冒注册商标从而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解,从而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的目的。虽然二者的出发点与侧重点不同,但是其宗旨却是相同的。
2 区别
首先,二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商标权》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商标法》重在维护私权,属于民法的范畴,后者重在维护市场秩序,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其次,二者的范围不同。《商标法》保护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使用型侵权、销售型侵权、商标标识的侵权、辅助型侵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保护范围比较广泛,但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种类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原则上仅限于《商标法》第57条的前两款的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行为,但是却不依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为限,其还包括在不同商品种类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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