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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商标的现实需求

2021-02-06 08:02:36|187|起点商标网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但总体来看我国商标还是以可视性商标为主,通过消费者的视觉感受来宣传产品。长时间的大量视觉信息进入脑海,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视觉疲劳。视觉泛滥的今天,视觉营销已难推出新意。生产者想要让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就需要借助特别的手段,此时声音和气味作为一种与众不同的宣传方式,就进入企业经营者的研究范围。
气味和声音一样,都具有不可视性,视觉的可视距离受各种空间因素影响,相比而言,嗅觉和听觉则更为宽泛。嗅觉——最接近情绪的感官;听觉——充分调动消费者的情绪,会更加以唤起消费者感情的方式进行品牌营销①。在听觉营销逐渐盛行的当今,嗅觉营销也渐出现,如恒源祥率先尝试构建嗅觉形象系统,从2007年开始就邀请美国莫奈尔化学感官研究中心,为其打造“恒源祥1927”的味道。实践表明,一个品牌只有视觉和听觉的享受还不能构成完整的营销体系,嗅觉营销则是对传统营销手段仿真性缺失的弥补。再从国外立法看,在国际上有不少国家已经把气味商标纳入商标法的对象,例如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等。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需要气味作为新的营销手段增强品牌竞争力,满足消费者潜在需求;在国外已出现气味商标、实施嗅觉营销的今天,为保护我国企业,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实现品牌商标与国际的接轨,也需要气味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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