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有关问题研究
2021-02-06 07:02:43|196|起点商标网
驰名商标属于一种特殊的商标,目前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标准,各国根据本国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商标权的保护情况划定驰名商标的范围。根据《T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上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内部凭借商标促销的成果。我国的《暂行规定》中对我国认定驰名商标作了特征性概括,根据规定的内容,驰名商标应当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未相关受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注册商标首先应当具有较高的声誉,其次应当是注册商标。可以说,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驰名商标是商品交易中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更是商品品牌提升的重要方式,也就是说,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所以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才具有必要性。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国际环境中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从当前整个国际环境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商标,还是驰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受到的重视程度都在不断提高,国际立法上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在日趋完善,可以说,从《巴黎公约》,到《Tips协议》,再到《联合建议》,目前国际环境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再不断扩大,这极大的提升了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国际环境的整体变革之下,各国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立法上,对驰名商标采取了特殊的保护,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不断增强。而在日本的立法中,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同样都获得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加入WTO以来,我国与国际环境的关系逐渐密切,随着跨国交易的增多,新的环境和挑战都要求我国在立法方面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所以说,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方面,也在不断寻求完善和突破。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沿革
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成为我国立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义务之一,是否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高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在立法中尚不能形成明确的规定,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到了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订,直接推进了我国立法领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程,特别是在立法领域,对驰名商标有了相对明确的界定,这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专门针对驰名商标保护作了规定,在该规定中明确了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中有了明确规定。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出台,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所以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根据现有立法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分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1.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也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机制,即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此外,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有明确的权利范围,比如排他性禁止注册的权利、撤销恶意注销不受时间限制的权利、撤销企业名称的权利等。可以说,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没有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仍然有较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也体现了我国立法中对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但同时,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法律保护与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在侵权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失的赔偿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目前我国的法律保护相对比较完善,特别是在“反淡化理论”的指导下,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已经实现了跨类别保护,极大的提高了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力度。在跨类保护方面,我国的《商标法》也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跨类保护主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启动,一是跨类保护的启动需要建立在侵权商标注册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二是跨类保护的启动需要以受侵害驰名商标的利益损失为基础。可以说,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有效的保证了市场环境的多样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同时也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起到了做大限度的法律保护的作用。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相比,目前,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处罚措施,比如“撤销注册”“停止使用”等,这就有效的将保护落实到位。
一、国际环境中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从当前整个国际环境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商标,还是驰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受到的重视程度都在不断提高,国际立法上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在日趋完善,可以说,从《巴黎公约》,到《Tips协议》,再到《联合建议》,目前国际环境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再不断扩大,这极大的提升了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国际环境的整体变革之下,各国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立法上,对驰名商标采取了特殊的保护,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不断增强。而在日本的立法中,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同样都获得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加入WTO以来,我国与国际环境的关系逐渐密切,随着跨国交易的增多,新的环境和挑战都要求我国在立法方面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所以说,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方面,也在不断寻求完善和突破。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沿革
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成为我国立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义务之一,是否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高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在立法中尚不能形成明确的规定,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到了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订,直接推进了我国立法领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程,特别是在立法领域,对驰名商标有了相对明确的界定,这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专门针对驰名商标保护作了规定,在该规定中明确了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中有了明确规定。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出台,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所以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根据现有立法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分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1.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也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机制,即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此外,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有明确的权利范围,比如排他性禁止注册的权利、撤销恶意注销不受时间限制的权利、撤销企业名称的权利等。可以说,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没有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仍然有较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也体现了我国立法中对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但同时,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法律保护与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在侵权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失的赔偿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目前我国的法律保护相对比较完善,特别是在“反淡化理论”的指导下,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已经实现了跨类别保护,极大的提高了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力度。在跨类保护方面,我国的《商标法》也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跨类保护主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启动,一是跨类保护的启动需要建立在侵权商标注册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二是跨类保护的启动需要以受侵害驰名商标的利益损失为基础。可以说,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有效的保证了市场环境的多样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同时也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起到了做大限度的法律保护的作用。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相比,目前,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处罚措施,比如“撤销注册”“停止使用”等,这就有效的将保护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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