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司法变更权的确立研究
2021-02-06 07:02:10|184|起点商标网
近年来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专利商标确权再一次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由于先前专利商标确权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使得这一程序难以发挥其原本的意义。在知识产权受到重视、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对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司法变更权进行讨论,以推动专利商标权应有作用的发挥。
一、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现存问题
(一)审级多周期长
我国的专利商标确权制度实行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委员会做出的无效裁定属于行政决定,还需要接受很多部门的审核。如若商标确权案件没有完成所有的司法程序,那么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难及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由于专利是有时效的,且不能对保护延期,因而专利确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专利保护期的一种损耗。
(二)循环诉讼多
在专利商标存在纷争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判决对专利商标进行了确权之后,当一方当事人提起重新诉讼之后,又要进行重新一轮的审核与判决,一方若因为自身利益不断提起诉讼,造成循环诉讼问题就直接影响着专利商标的使用与保护期。这不仅影响着司法程序的效率,也难以保护合法权益。
(三)审查内容重复
不论是专利还是商标确权的司法过程都有着,专利局/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进行着重复的工作,即对其事实问题和行政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四个部门在进行着重复的工作,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损耗了司法程序的效率。这是一次司法审核的流程,如若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那么又要重新再进行一遍这个流程,不断进行重复的审查。
二、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确立的基础
经济增长越快,人力资本的储备就越多,有利于经济环境对人类知识的积累。而通过创建一个环境有利于人类知识的积累,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的确立能够直接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
Paul Romer(1990)认为如果是国际外部性范围内,那么经济一体化将会促进经济增长。随着经济的开放,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取决于世界人力资本的存量;相应地,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存量会对经济产生轻微的边际影响而影响该国的增肌增长。同样,知识产权保护也会有一个对该国增长率的边际影响,但从全球角度看,人类资本积累和知识产权保护将是非常重要的经济增长。
不只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变革,专利商标的司法变更权同样影响着经济收入。学界尽管有许多理论模型,如创新和增长模型以及静态模型研究了知识产权和收入的关系,但是相对较少的论文模拟了知识产权和收入的动态影响。Segerstrom、Anant和Dinopoulos(1990)研究了一个动态的一般均衡模型,证实技术变革受专利保护期限的能直接影响关税高度,他们发现增加北美专利的长度(创新地区)可以增加研发活动。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中的确立,意味着更多的固定资源将用于生产现有产品。
三、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笔者认为,综合现今专利商标确权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确立能够带来的有益影响,笔者认为应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明确司法变更权。具体操作如下:在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或者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执行,没有必要再通过很多其他部门进行再次审核;当行政决定或者司法判决驳回请求时,对重复审查的内容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论述;撤销被诉裁定或决定改判相应内容时,在主文部分可设计成三个及以上判项,第一项为撤销被诉裁定或决定,第二项为改判判项,第三项为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或决定发回重审时,在判决理由部分阐述发回重审的理由,在发回重审判项中明确重审内容。
四、结论
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今社会,专利商标确权在程序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这一程序难以发挥其原本的意义。而在专利商标确权中司法变更权的确立,不仅能够更好地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符合行政便宜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从我国现今的司法现状出发,实际探索专利商标确权中司法变更权的运用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级部门共同努力。
一、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现存问题
(一)审级多周期长
我国的专利商标确权制度实行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委员会做出的无效裁定属于行政决定,还需要接受很多部门的审核。如若商标确权案件没有完成所有的司法程序,那么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难及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由于专利是有时效的,且不能对保护延期,因而专利确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专利保护期的一种损耗。
(二)循环诉讼多
在专利商标存在纷争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判决对专利商标进行了确权之后,当一方当事人提起重新诉讼之后,又要进行重新一轮的审核与判决,一方若因为自身利益不断提起诉讼,造成循环诉讼问题就直接影响着专利商标的使用与保护期。这不仅影响着司法程序的效率,也难以保护合法权益。
(三)审查内容重复
不论是专利还是商标确权的司法过程都有着,专利局/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进行着重复的工作,即对其事实问题和行政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四个部门在进行着重复的工作,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损耗了司法程序的效率。这是一次司法审核的流程,如若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那么又要重新再进行一遍这个流程,不断进行重复的审查。
二、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确立的基础
经济增长越快,人力资本的储备就越多,有利于经济环境对人类知识的积累。而通过创建一个环境有利于人类知识的积累,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的确立能够直接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
Paul Romer(1990)认为如果是国际外部性范围内,那么经济一体化将会促进经济增长。随着经济的开放,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取决于世界人力资本的存量;相应地,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存量会对经济产生轻微的边际影响而影响该国的增肌增长。同样,知识产权保护也会有一个对该国增长率的边际影响,但从全球角度看,人类资本积累和知识产权保护将是非常重要的经济增长。
不只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变革,专利商标的司法变更权同样影响着经济收入。学界尽管有许多理论模型,如创新和增长模型以及静态模型研究了知识产权和收入的关系,但是相对较少的论文模拟了知识产权和收入的动态影响。Segerstrom、Anant和Dinopoulos(1990)研究了一个动态的一般均衡模型,证实技术变革受专利保护期限的能直接影响关税高度,他们发现增加北美专利的长度(创新地区)可以增加研发活动。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中的确立,意味着更多的固定资源将用于生产现有产品。
三、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笔者认为,综合现今专利商标确权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确立能够带来的有益影响,笔者认为应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明确司法变更权。具体操作如下:在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或者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执行,没有必要再通过很多其他部门进行再次审核;当行政决定或者司法判决驳回请求时,对重复审查的内容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论述;撤销被诉裁定或决定改判相应内容时,在主文部分可设计成三个及以上判项,第一项为撤销被诉裁定或决定,第二项为改判判项,第三项为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或决定发回重审时,在判决理由部分阐述发回重审的理由,在发回重审判项中明确重审内容。
四、结论
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今社会,专利商标确权在程序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这一程序难以发挥其原本的意义。而在专利商标确权中司法变更权的确立,不仅能够更好地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符合行政便宜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从我国现今的司法现状出发,实际探索专利商标确权中司法变更权的运用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级部门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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