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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科技赋能的商标质押融资监管建议

2021-02-06 06:02:06|251|起点商标网
金融科技与商标品牌质押的结合为商标质押融资制度提供新的发展思路,但不可忽视金融科技的运用会不可避免地给商标质押融资带来新的风险。在金融科技勃兴的背景下,商标质押融资不仅仅是银行与企业间传统的贷款合同,而是变成了融合科技因素在内的金融创新,对于这种互联网领域的金融创新,需要适时进行法律监管,而不能仅依靠契约调整或者政府干预。金融科技的“破坏式创新”对于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理论逻辑和法律制度都提出了前所未的巨大挑战。尽管这种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业交易效率,降低金融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但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因为缺乏必要技术支撑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在金融科技赋能商标质押融资的同时要关注其潜在的风险,在完善商标质押融资相关立法的同时,适时适当进行法律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风险凸显监管必要性
在传统的商标质押融资中,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信用风险,运用金融科技之后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数据安全风险、技术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也会随之出现。各种金融科技的运用会产生不同的风险类型,如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会产生诸如数据被非法窃取或非法添加、关于数据的分析结果被篡改、金融机构及企业的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泄露、数据存储的数据安全风险;应用区块链则会产生个人信息及隐私暴露、去中心化导致的监管薄弱、易受暴力攻击导致的金融安全风险等;而应用人工智能则可能发生客户信息泄露风险及技术的失控风险等。在商标质押融资领域,依靠大数据、云计算所得来的商标数据有失真、泄露的风险,依靠人工智能进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可能面临操作上和技术上的失控风险等等。
除此之外,金融科技在提供跨地域、跨机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各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将融资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互联网融资平台等众多主体联系在一起,一旦发生风险,则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所受影响的范围较广。依靠互联网的快速传播,金融领域的小风险能够在较短时间进行聚合,且更为隐秘,从而酝酿成较大范围的风险事件。由此可见,当金融与科技结合,金融风险则具有更强更大的破坏性,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后果更难以预测。商标质押融资一旦搭上互联网金融的便车,其再发生的风险可能就不仅仅局限于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可能将众多主体都牵扯其中。
对于金融科技所引发的新型风险,依靠现有的监管制度还不能完全消除。金融科技的“破坏式创新”不仅仅改变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业态,同时也对现行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金融科技的应用能够破解部分商标质押融资难题,但不可否认也带了新的风险,需要适时进行监管制度的回应。
(二)商标质押融资的监管制度建议
1.转变监管思路
目前我国在商标质押融资领域存在浓厚的政府干预性,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商标质押融资的开展,并不在于质押融资契约的约束,而在于政府的信用背书。然被金融科技赋能的商标质押融资活动已非传统的《担保法》或《商标法》能够调整,而是具有更多的金融属性,应受到相关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当前金融科技在多个社会领域中都有强劲的发展势头和潜力,而“政策生态系统又尚未完全接受这样的技术变革,因此法律制度必须进行改造”。在实现以金融科技促成商标质押融资便捷化、去中心化、低成本化时,为了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新的风险,必须强化法律监管制度的设立。因此需要适时转变思路,不仅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重新定位其在商标质押中的角色,从参与主体转变为监管主体,从行政干预转为法律监管;同时还要求转变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主体要充分认识到,以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审慎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已无法有效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现状,在商标质押融资监管中也是如此,有必要适时进行“监管创新”。
2.引入监管科技
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使金融机构获得了大量数据信息,也导致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判断时需要依赖更加多样的、复杂的数据信息,进行数据跟踪和推理,这不能依靠传统的监管手段,而需要借助科技之力。监管和科技的结合形成的“监管科技”是一种有效的监管工具。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将监管科技定义为“将新技术应用到现有监管过程中,以促进达成更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衡量、监管要求以及数据分析等活动”。作为未来金融监管的演进趋势,监管科技的运用诱发了整个监管领域的范式转换。在传统的监管观念之外,监管机构应树立技术驱动型监管思维,在行业内业已成熟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上建立实时、动态的监管系统。在未来的商标质押融资活动中,监管者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来获取信息,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主体进行实时、动态监管,从而避免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监管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3.完善具体的监管措施
目前对于商标质押融资的基本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商标质押融资加以规定;《担保法》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规定又过于笼统,仅仅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但对于质押合同的内容、生效、变更等内容都没有相关规定,更遑论质押的程序、权利的评估等等。目前各地都依靠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不仅仅效力层次低,也难以形成统一的规模。因此未来除了要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相关规定,使之具备法律依据之外,还要从应对金融风险的角度不断完善监管措施。首先,明确对商标质押融资的监管主体,强化监管主体的职权和责任,防范政府权力在商标质押融资的不当运用;其次,应对融资中的各方主体和环节进行动态的监管,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融资平台、融资企业等除了进行传统的行为监管外,还要引入监管科技对其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强化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如何引入人工智能对商标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的承担等相关问题的冲突;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强化法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结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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