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商标纠纷案件判决说理的未来展望
2021-02-06 05:02:43|245|起点商标网
中国司法的基本使命在于服务人民,并回归于日常生活、回报大众、回溯社会,中国司法的运作实际上又是一个真正服务人民、走向人民的过程。在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需要激励法官用恰到好处的说理程度和切实贯彻商标的多元价值,因为在判决中辨法析理、定纷止争、阐释规则,不仅是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感受公平正义的方式,也是让整个社会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
(一)商标裁判说理的原则
从商标的价值出发。商标的价值在于保护市场主体在其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间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对商标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在市场主体对其所持有商标承载的商誉增值进行充分说理,就其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商品销售范围、投入的宣传成本等方面进行解释。同时,应当警惕商标权保护目的化倾向,不仅审查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更加注重在结果上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审查;商标权的界限在于防止混淆,而防止混淆的核心利益在于促进有效竞争,有效竞争带来消费者从竞争中获得更好产品、市场主体所持有的商标财富转化率更高,应当遵循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承载起一定商誉的“商标”,虽经注册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在市场主体不公平竞争行为需要获得更大的保护,这种保护应当有游离于商标法而转向适用不公平竞争法的保护[10]。应当承认商标权是有国界的,在通用名称的认定上,更偏向于保护一地居民长期创造性劳动形成的智力成果的地理标志权。
从说理原则出发。说理应当本着该说理的说理明确、不需要说理的简略,详略恰当。在法发〔2018〕1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采用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引用的法律要明事理、释法理,对不同案件、不同程序、不同阶段说理做到繁简得当。商标纠纷判决的特殊在于再详尽的文字语言也无法勾勒出商标的视觉图形,在判决中应当有争讼商标的对比图及解说文字,应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争讼双方的辩论核心观点。同时,我国是非判例法国家,裁判说理着重于解决具体个案,并不是创制一般法规则,对于确因冲突无法在既有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援引的应当提高审判级别,以获得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形成先例指导制度,形成判例对成文法的补充。
(二)判决商标说理的激励可能性
面对中国特色的司法,增加收入是对法官审判(积极性不光是指判决说理)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激励方式,甚至有可能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突破现有的公务员薪资制度,转而由法官个人雇佣助理的形式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司法产品的质量,实现法官收入与案件审判质量间的平衡。
降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流动成本。无论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是工资套改,本质上还是公务员的管理和薪酬体制,法官辞职后还需两年的禁业期(行政职级在处级以上的需要三年禁业期),而无法如劳动合同法在禁业期的补偿制度,降低了法官流入律师或其他行业的可能性,也就减少了从律师、学者队伍遴选入法官的可能性,也降低了那些有经济实力、有司法理想抱负的人员流入法官队伍的可能性。与此对比,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在辞职后的禁业期内可以在非原职务业务范围行业内从事管理性工作。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去除法官辞职后的禁业期或者在禁业期给予补偿金。降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流动成本在于将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真正实现市场化,让市场配置资源,让优秀的判决书(主要体现在判决说理上)或者优秀的法官获得议价能力,从而进一步倒逼薪资制度改革,大幅提升法官收入。如果可以降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流动成本,想进入律师行业或者其他行业的法官会通过判决书的撰写(更多地表现在判决书的说理)证明其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等,而在离职前则可知晓在律师等行业中的竞争力(同时意味着离职后的收入水平),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流动。
增加判决书“变现”的可能性。如果说判决书的说理不能成为法官增加收入的方式之一,则优秀的判决说理是在使命感召唤下撰写的。司法体制员额制改革和工资套改后,中国法官的工资也没有大幅度提升到让法官的生活可以有脱离社交圈议价能力,在子女教育、父母赡养、医疗等方面获得不求于人、有尊严的生活方式。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官判决“变现”的可能途径是存在的: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各类审判指导、参考、案例选中所使用的判决书中能否向法官付费(虽然判决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不享有著作权)。作为编撰该类书籍大部分是使用法官撰写的判决,商业销售却不向付诸劳动的法官支付报酬在公理不公平,其本质是判例集,每份判决是法官付诸智力劳动后形成的成果。如果不承认法官判决的可变现性等于承认判决的无差别,等于忽视法官对判决说理的智力劳动,亦,无差别即无价值、无价值即无必要(生产高质量的判决)。
增加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卫兵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法官神圣不可侵犯”,法官人身受威胁、法官被刺伤(死)、庭审时被藐视等,制裁冒犯法官的行为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法官也应当神圣不可侵犯,法官的神圣在于其忠于法律,依据法律而进行裁判,对案件进行中立审判;不可侵犯在于对法官进行攻击、藐视法官意味着破坏国家的整个司法制度、破坏案件中立审理,如果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卫者被挑衅,纠纷不能获得终局性解决,整个社会将会陷入霍布斯所描述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需要在对待侵犯法官权益以及违反法庭秩序的行政、刑事制裁手段上执行严格的政策,同时加强对越轨法官的监察、监督,让公正廉洁者守卫正义、让司法寻租者及时获得惩罚。
(一)商标裁判说理的原则
从商标的价值出发。商标的价值在于保护市场主体在其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间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对商标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在市场主体对其所持有商标承载的商誉增值进行充分说理,就其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商品销售范围、投入的宣传成本等方面进行解释。同时,应当警惕商标权保护目的化倾向,不仅审查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更加注重在结果上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审查;商标权的界限在于防止混淆,而防止混淆的核心利益在于促进有效竞争,有效竞争带来消费者从竞争中获得更好产品、市场主体所持有的商标财富转化率更高,应当遵循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承载起一定商誉的“商标”,虽经注册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在市场主体不公平竞争行为需要获得更大的保护,这种保护应当有游离于商标法而转向适用不公平竞争法的保护[10]。应当承认商标权是有国界的,在通用名称的认定上,更偏向于保护一地居民长期创造性劳动形成的智力成果的地理标志权。
从说理原则出发。说理应当本着该说理的说理明确、不需要说理的简略,详略恰当。在法发〔2018〕1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采用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引用的法律要明事理、释法理,对不同案件、不同程序、不同阶段说理做到繁简得当。商标纠纷判决的特殊在于再详尽的文字语言也无法勾勒出商标的视觉图形,在判决中应当有争讼商标的对比图及解说文字,应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争讼双方的辩论核心观点。同时,我国是非判例法国家,裁判说理着重于解决具体个案,并不是创制一般法规则,对于确因冲突无法在既有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援引的应当提高审判级别,以获得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形成先例指导制度,形成判例对成文法的补充。
(二)判决商标说理的激励可能性
面对中国特色的司法,增加收入是对法官审判(积极性不光是指判决说理)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激励方式,甚至有可能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突破现有的公务员薪资制度,转而由法官个人雇佣助理的形式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司法产品的质量,实现法官收入与案件审判质量间的平衡。
降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流动成本。无论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是工资套改,本质上还是公务员的管理和薪酬体制,法官辞职后还需两年的禁业期(行政职级在处级以上的需要三年禁业期),而无法如劳动合同法在禁业期的补偿制度,降低了法官流入律师或其他行业的可能性,也就减少了从律师、学者队伍遴选入法官的可能性,也降低了那些有经济实力、有司法理想抱负的人员流入法官队伍的可能性。与此对比,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在辞职后的禁业期内可以在非原职务业务范围行业内从事管理性工作。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去除法官辞职后的禁业期或者在禁业期给予补偿金。降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流动成本在于将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真正实现市场化,让市场配置资源,让优秀的判决书(主要体现在判决说理上)或者优秀的法官获得议价能力,从而进一步倒逼薪资制度改革,大幅提升法官收入。如果可以降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流动成本,想进入律师行业或者其他行业的法官会通过判决书的撰写(更多地表现在判决书的说理)证明其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等,而在离职前则可知晓在律师等行业中的竞争力(同时意味着离职后的收入水平),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流动。
增加判决书“变现”的可能性。如果说判决书的说理不能成为法官增加收入的方式之一,则优秀的判决说理是在使命感召唤下撰写的。司法体制员额制改革和工资套改后,中国法官的工资也没有大幅度提升到让法官的生活可以有脱离社交圈议价能力,在子女教育、父母赡养、医疗等方面获得不求于人、有尊严的生活方式。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官判决“变现”的可能途径是存在的: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各类审判指导、参考、案例选中所使用的判决书中能否向法官付费(虽然判决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不享有著作权)。作为编撰该类书籍大部分是使用法官撰写的判决,商业销售却不向付诸劳动的法官支付报酬在公理不公平,其本质是判例集,每份判决是法官付诸智力劳动后形成的成果。如果不承认法官判决的可变现性等于承认判决的无差别,等于忽视法官对判决说理的智力劳动,亦,无差别即无价值、无价值即无必要(生产高质量的判决)。
增加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卫兵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法官神圣不可侵犯”,法官人身受威胁、法官被刺伤(死)、庭审时被藐视等,制裁冒犯法官的行为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法官也应当神圣不可侵犯,法官的神圣在于其忠于法律,依据法律而进行裁判,对案件进行中立审判;不可侵犯在于对法官进行攻击、藐视法官意味着破坏国家的整个司法制度、破坏案件中立审理,如果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卫者被挑衅,纠纷不能获得终局性解决,整个社会将会陷入霍布斯所描述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需要在对待侵犯法官权益以及违反法庭秩序的行政、刑事制裁手段上执行严格的政策,同时加强对越轨法官的监察、监督,让公正廉洁者守卫正义、让司法寻租者及时获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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