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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与保护之窍门

2021-02-06 04:02:51|163|起点商标网
一、招数1:确保高度的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我们在设计、申请商标时,不得不考虑“显著性”。
实际上,商标的灵魂就是“显著性”,有了显著性,才具备识别的前提,有了识别性,才能与商品/服务的来源建立唯一的指向,才不会导致混淆来源。所以我们尽可能的选择一些没有特定含义的臆造词或自主设计个性图案作为商标标识,例如伊之密、阿里巴巴、天猫、海尔等等这些都是具有很强的固有显著性或先天显著性的;相反,幸福、双喜、牡丹等这些通用的词汇在显著性方面就逊色很多了。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固有显著性不足的商标,实际上通过广泛的、长期的使用也是会获得显著性特征。例如联邦、凤凰等词汇,其自身先天的显著性都不强。根据百度百科释义,联邦是构成有机整体的政治单元,通常由原先的独立单元所组成,这些单元已将其主要权力交给整体政府,它可能是其中一个单元的政府或者是新成立的政府;凤凰,亦作“凤皇”,古代传说中的百鸟之王。雄的叫“凤”,雌的叫“凰”,总称为凤凰,亦称为丹鸟、火鸟、鶤鸡、威凤等,常用来象征祥瑞,凤凰齐飞,是吉祥和谐的象征。尽管以上词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但是可以通过广泛长期的使用,是可以赋予其后天显著性的,例如联邦家私、凤凰自行车等等,都已经与商标背后的产品及产品制造者建立了唯一指向。但是这样的显著性之建立,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要经常长期的时间积累和沉淀,当然这在日后的狙击“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中,在举证搭车人恶意模仿等方面较之具有先天显著性的商标必然要付出更大的努力。相信在后申请的“伊之密”很难找到正当合理的理由让裁判者相信其与在先注册的“伊之密”是一种偶遇,但对于“永久”来说却不一定。
二、招数2:申请时交叉检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申请前的检索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近年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飞速发展,商标检索的平台、手段较之以前更为容易和精准,宝言律师所近年购置专业的数据库或软件,大大提升了商标检索的效率。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在检索的时候要固定两点即“商品”和“商标”。根据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内容,我国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前34个类别为商品类别群组,后11个类别为服务类别群组。商标是根据商品的类别进行注册保护的,但是经过笔者的初步调查,不少企业主对此不是十分明晰,认为只要有了一个注册商标,所有的产品都落入该商标的保护范围,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误区。例如“宝言”取得了第20类家具产品的注册商标,如果该商标没有在第11类家用电器类产品取得注册的话,“宝言”商标在第11类家用电器类产品是没有商标专用权的。
在对拟定注册的商品进行检索时,要特别留意类似商品,根据区分表的内容,类似商品不仅仅存在同一群组中,也有大量不同组的商品是被视为类似的,例如第11类的“家用干衣机(电烘干)”与第7类的“洗衣机”、“干燥机(脱水式)”构成类似;第24类的“纺织品壁挂”与第27类的“地毯”构成类似。所以我们在进行检索时,要同时对商标的相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进行交叉检索,尽可能扫除检索的盲区。
三、招数3:机动性商标监控
商标获准后要持续地进行监控,为了确保监控的实效性,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专业的数据库进行检索监控,随时检索其他人(如竞争对手或恶意的职业抢注人等)有没有在抢注近似的商标,一旦发现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或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或撤三申请。同时,也要监控自身商标的登记事项,例如商标注册申请时登记的地址与实际地址是否一致,当初的申请代理机构是否正常营业,商标的有效期是否快届满……如果地址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收到商标局/商评委的答辩、举证通知文件,导致商标被撤销或被无效。笔者就曾多次代理有关客户因以上小失误而导致确权纠纷的案件,尽管最后化险为夷,但也令当事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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