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取名与商标
2021-02-06 04:02:23|193|起点商标网
1.1 期刊取名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固定刊名即期刊经依法登记、获准出版发行,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在国内外对期刊的界定中刊名被列为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刊名要求主题明确、吸引读者。
刊名取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刊名显著与否有一定的评判标准。期刊比较常见的取名方式有:期刊刊名的命名通常由限定词、学科主题属性、文献属性3部分组合构成,此命名方式以学科主题属性为核心的“三段式”命名;学术性期刊取名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优势命名模式,一般情况下以“学科名称或学科通用词”+“学报”的定名模式为最佳。这类命名均选择了学科或学科通用词,刊名具有具实性的特征,在期刊极其普遍。如《中国科技期刊研究》《中国激光》《编辑学报》《应用数学学报》等。由于期刊刊名的现状,使用学科名称或学科通用词作为刊名引起公众误解的可能也小,也具有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特征,注册商标成为可能。
1.2 商标与商标注册
按照《商标法》对商标含义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许多学科或学科通用词容易被认为是对商品特征的描述,易被读者识别为对商品内容的描述,即通常所说的显著性弱。但这种显著性弱的刊名经过长期使用后使其赋予了区别于原描述意义的含义后,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描述性标志也并非绝对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如上海大学《社会》编辑部出版的期刊《社会》,作为描述性意义“名称”的期刊刊名的“社会”,经过30多年的使用,作为期刊刊名已使公众足以将此名称识别为关注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搭建中外社会学者之间、社会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学术对话的平台的一个显著性标志。期刊《交大法学》的“交大法学”商标通过诉讼后成功注册也是一个案例。
商标是否进行注册没有强制性规定,商标注册是自愿注册的法律性保护。商标注册是按照规定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准予注册的法律手续,也是获得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期刊刊名作为商标意义的名称,若不进行商标注册,其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一份期刊的刊名只有经过商标注册,才能得到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1.3 期刊刊名与商标、商标注册之间的联系
作为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刊名,仅是获得了一个公开面向公众的名称,出版单位拥有的仅是作为期刊出版的合法性及刊名的唯一性。期刊刊名又是联系期刊与读者的纽带,同样具有显著特征,是期刊区别于他人商品(期刊)的一个固定性标志,也可将期刊刊名称为期刊的商标(标志)。它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也可以不进行商标注册。若期刊出版单位管理者法律意识强烈,那么自然会将所办期刊的刊名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从而获取商标专用权,获得法律性保护。实践中也可以将期刊名称、出版单位名称或简称,单独或者两者一起进行商标注册,共同受法律保护。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刊名名称注册商标,不仅是一种商标标志,更是当刊名遇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固定刊名即期刊经依法登记、获准出版发行,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在国内外对期刊的界定中刊名被列为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刊名要求主题明确、吸引读者。
刊名取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刊名显著与否有一定的评判标准。期刊比较常见的取名方式有:期刊刊名的命名通常由限定词、学科主题属性、文献属性3部分组合构成,此命名方式以学科主题属性为核心的“三段式”命名;学术性期刊取名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优势命名模式,一般情况下以“学科名称或学科通用词”+“学报”的定名模式为最佳。这类命名均选择了学科或学科通用词,刊名具有具实性的特征,在期刊极其普遍。如《中国科技期刊研究》《中国激光》《编辑学报》《应用数学学报》等。由于期刊刊名的现状,使用学科名称或学科通用词作为刊名引起公众误解的可能也小,也具有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特征,注册商标成为可能。
1.2 商标与商标注册
按照《商标法》对商标含义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许多学科或学科通用词容易被认为是对商品特征的描述,易被读者识别为对商品内容的描述,即通常所说的显著性弱。但这种显著性弱的刊名经过长期使用后使其赋予了区别于原描述意义的含义后,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描述性标志也并非绝对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如上海大学《社会》编辑部出版的期刊《社会》,作为描述性意义“名称”的期刊刊名的“社会”,经过30多年的使用,作为期刊刊名已使公众足以将此名称识别为关注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搭建中外社会学者之间、社会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学术对话的平台的一个显著性标志。期刊《交大法学》的“交大法学”商标通过诉讼后成功注册也是一个案例。
商标是否进行注册没有强制性规定,商标注册是自愿注册的法律性保护。商标注册是按照规定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准予注册的法律手续,也是获得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期刊刊名作为商标意义的名称,若不进行商标注册,其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一份期刊的刊名只有经过商标注册,才能得到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1.3 期刊刊名与商标、商标注册之间的联系
作为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刊名,仅是获得了一个公开面向公众的名称,出版单位拥有的仅是作为期刊出版的合法性及刊名的唯一性。期刊刊名又是联系期刊与读者的纽带,同样具有显著特征,是期刊区别于他人商品(期刊)的一个固定性标志,也可将期刊刊名称为期刊的商标(标志)。它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也可以不进行商标注册。若期刊出版单位管理者法律意识强烈,那么自然会将所办期刊的刊名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从而获取商标专用权,获得法律性保护。实践中也可以将期刊名称、出版单位名称或简称,单独或者两者一起进行商标注册,共同受法律保护。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刊名名称注册商标,不仅是一种商标标志,更是当刊名遇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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