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融资内涵及特点
2021-02-06 03:02:25|174|起点商标网
1 商标权质押融资内涵
商标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然后才是经济或管理概念。因此,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融资的法律制度环境。当前的研究,也基本是沿着法律和经济(或财务学)这两条主线进行的。
商标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其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取贷款的融资模式。商标权质押融资可以促进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真正做到把企业的“知本产权”转变成“资本产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以商标权作为权利标的,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出质商标的价值优先受偿。商标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商标权质押融资特点
商标权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押融资的一种形式。它既具有权利质押融资的一般性特征,同时又因为商标权质押权利标的之特殊性,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
1.商标权质押融资以商标权为权利标的
商标权质押融资是权利质押融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权利标的是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的所有人对于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我国的商标权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是商标权的载体,承载着商标权可以当作权利质押标的的属性,也使商标权拥有了财产权的特性。商标权由于商标的显著性、独占性、排他性与绝对性等特征而具备了潜在和直接的经济价值。与一般证券债权不同,商标权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直接使用商标权获得价值,转让商标权实现经济价值,通过许可使用商标权获取经济价值,或者将商标权作为资本获得经济收益。
商标权作为权利标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①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持有人对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专有使用经核准的商标的权利。专有使用权不仅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也是其需要承担的一项义务。商标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被使用,商标权人就会面临其商标遭到撤销的风险。②禁止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其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商标权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比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更广,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商标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更好地保证商标权人实现其专有使用权。③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即商标权人不仅可以专有使用其独占的商标,还能够授权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④转让商标的权利,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处置其自身商标的权利。因为商标权具有财产性,而商标亦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商标权人可以处置或转让其商标。
2.商标权质押不以转移占有作为成立要件
与一般动产质押不同,商标权质押并不把转移占用当作质权成立的要件。亦有别于其他一般性证券债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并不需要以转移权利凭证为其成立的要件。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性的证券债权设定权利质押通常需要对权利凭证进行交付。例如,我国《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标权质押更类似于不动产抵押,其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成立。商标权质押权利标的——商标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并不将转移占有作为成立要件。商标权的价值通常与它所代表的产品服务或企业商誉等相联系,加入商标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如果是转移占有,那么商誉就会与商标分离,或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权分离,这样不利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商标权质押的效率价值目标。对质权人而言,占有商标权似乎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利益,但是质权人一般不能也不一定会经营商标权,从而使商标权的价值有所减损,难以保值或者增值,于是商标权质押的安全价值目标将不易实现。
3.商标权质押融资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与一般的权利质押相比,商标权质押融资风险较高,主要因为商标价值的波动性及不稳定性。商标的价值会受到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其他财产和权利也会因为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但通常在合理的预期范围内。但商标价值的变化有时会大大超出预期的范围。例如曾集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众多荣誉于一身的三鹿商标,其价值曾经达到70亿元。然而,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后,该商标仅仅拍卖获得730万元。
商标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然后才是经济或管理概念。因此,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融资的法律制度环境。当前的研究,也基本是沿着法律和经济(或财务学)这两条主线进行的。
商标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其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取贷款的融资模式。商标权质押融资可以促进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真正做到把企业的“知本产权”转变成“资本产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以商标权作为权利标的,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出质商标的价值优先受偿。商标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商标权质押融资特点
商标权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押融资的一种形式。它既具有权利质押融资的一般性特征,同时又因为商标权质押权利标的之特殊性,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
1.商标权质押融资以商标权为权利标的
商标权质押融资是权利质押融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权利标的是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的所有人对于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我国的商标权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是商标权的载体,承载着商标权可以当作权利质押标的的属性,也使商标权拥有了财产权的特性。商标权由于商标的显著性、独占性、排他性与绝对性等特征而具备了潜在和直接的经济价值。与一般证券债权不同,商标权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直接使用商标权获得价值,转让商标权实现经济价值,通过许可使用商标权获取经济价值,或者将商标权作为资本获得经济收益。
商标权作为权利标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①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持有人对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专有使用经核准的商标的权利。专有使用权不仅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也是其需要承担的一项义务。商标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被使用,商标权人就会面临其商标遭到撤销的风险。②禁止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其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商标权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比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更广,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商标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更好地保证商标权人实现其专有使用权。③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即商标权人不仅可以专有使用其独占的商标,还能够授权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④转让商标的权利,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处置其自身商标的权利。因为商标权具有财产性,而商标亦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商标权人可以处置或转让其商标。
2.商标权质押不以转移占有作为成立要件
与一般动产质押不同,商标权质押并不把转移占用当作质权成立的要件。亦有别于其他一般性证券债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并不需要以转移权利凭证为其成立的要件。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性的证券债权设定权利质押通常需要对权利凭证进行交付。例如,我国《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标权质押更类似于不动产抵押,其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成立。商标权质押权利标的——商标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并不将转移占有作为成立要件。商标权的价值通常与它所代表的产品服务或企业商誉等相联系,加入商标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如果是转移占有,那么商誉就会与商标分离,或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权分离,这样不利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商标权质押的效率价值目标。对质权人而言,占有商标权似乎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利益,但是质权人一般不能也不一定会经营商标权,从而使商标权的价值有所减损,难以保值或者增值,于是商标权质押的安全价值目标将不易实现。
3.商标权质押融资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与一般的权利质押相比,商标权质押融资风险较高,主要因为商标价值的波动性及不稳定性。商标的价值会受到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其他财产和权利也会因为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但通常在合理的预期范围内。但商标价值的变化有时会大大超出预期的范围。例如曾集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众多荣誉于一身的三鹿商标,其价值曾经达到70亿元。然而,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后,该商标仅仅拍卖获得7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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