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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质押

2021-02-06 02:02:48|199|起点商标网
债权人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物的担保即指设立担保物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担保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担保物权,通俗的说,就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虽然其名称为担保物权,但就可得提供担保的客体而言,并不限于狭义上的物。例如权利质权,其客体就是可让与之权利,例如,票据权利、股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商标权是纯粹的财产权,自得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就注册商标权设定质权,需要订立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权登记。
(一)商标权质押合同
商标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61]质押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担保的范围。
(二)商标权质押登记
《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订立质押合同只是设立质权的先决条件,还需办理质押登记,债权人才能在注册商标上设立质权。
质押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根据《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申请商标权质押登记,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权利质权支配标的物之交换价值,本质上为价值权。[62]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若债权人实现商标权上的质权,将导致商标权主体的变更,此点与商标权转让的效果类似。因此,为免产生混淆的不良后果,如同商标权转让一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三)质押与转让、许可的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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