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概念
2021-02-06 02:02:51|210|起点商标网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商业性使用权,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商标法的基本任务就是在于确认和保护商标权,就商标权的取得、行使、流转及终止等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我国《商标法》中主要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词来指代商标权。言下之意,人们须将商标进行注册,才形成商标权。然而,事实上,理论上对商标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表面分歧在于商标权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注册商标,是否包括未注册商标,实质分歧则在于对商标权权利形成机制的不同理解。[34]如果强调商标权由注册而取得,是国家行政赋权之结果,那么商标权即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认为商标权源于使用人经营活动的声誉积累,注册仅是对商标权形成的事实予以确认与公示,那么商标权就不仅指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包括对被实际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的正当权益。
从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商标是作为区别商品来源及表彰品质特征的手段而产生与存在的,其离开了商业活动即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不能让个体仅因为设计了某个符号,或选定了某个符号,就轻易地取得商标权——一种带着独占意味的权利,他应该付出努力,在商事活动中实际使用该符号,使其确实发挥商品标记的作用。简言之,商标权只能通过与商品相联系的使用才能得到。早期的商标制度就是在使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直到今天,在只承认使用产生权利的国家以及同时承认使用和注册都产生权利的国家里,商标权的客体不止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意图下也受到法律的适当的保护。
我国商标制度长期带着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浓厚行政管理色彩,是单纯的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对“使用”在商标价值构成上的认识较晚且较模糊。随着理论认识的推进,我国现行商标制度经历多次修订,已逐渐改变了以往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做法,在要求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给予未注册商标有条件的适度保护:
第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与普通已注册商标一样的禁止权。《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明确禁止注册与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标。该条规定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之要求,第2款实质赋予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持有人以普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与己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二,未注册商标有对抗不正当注册的权利。《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则是2013年修订后才增加的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受保护的只是第32条中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修订后虽无“一定影响”的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禁止合同相对人、业务关系人等恶意抢注。
第三,商标先用人有先用权。此为现行《商标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总之,商标权在权利内容上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注册商标专用权即通常所讲的商标权,包括专用权、禁止权等。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是指对抗不正当注册的权利和先用权。
我国《商标法》中主要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词来指代商标权。言下之意,人们须将商标进行注册,才形成商标权。然而,事实上,理论上对商标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表面分歧在于商标权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注册商标,是否包括未注册商标,实质分歧则在于对商标权权利形成机制的不同理解。[34]如果强调商标权由注册而取得,是国家行政赋权之结果,那么商标权即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认为商标权源于使用人经营活动的声誉积累,注册仅是对商标权形成的事实予以确认与公示,那么商标权就不仅指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包括对被实际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的正当权益。
从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商标是作为区别商品来源及表彰品质特征的手段而产生与存在的,其离开了商业活动即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不能让个体仅因为设计了某个符号,或选定了某个符号,就轻易地取得商标权——一种带着独占意味的权利,他应该付出努力,在商事活动中实际使用该符号,使其确实发挥商品标记的作用。简言之,商标权只能通过与商品相联系的使用才能得到。早期的商标制度就是在使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直到今天,在只承认使用产生权利的国家以及同时承认使用和注册都产生权利的国家里,商标权的客体不止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意图下也受到法律的适当的保护。
我国商标制度长期带着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浓厚行政管理色彩,是单纯的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对“使用”在商标价值构成上的认识较晚且较模糊。随着理论认识的推进,我国现行商标制度经历多次修订,已逐渐改变了以往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做法,在要求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给予未注册商标有条件的适度保护:
第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与普通已注册商标一样的禁止权。《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明确禁止注册与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标。该条规定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之要求,第2款实质赋予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持有人以普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与己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二,未注册商标有对抗不正当注册的权利。《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则是2013年修订后才增加的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受保护的只是第32条中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修订后虽无“一定影响”的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禁止合同相对人、业务关系人等恶意抢注。
第三,商标先用人有先用权。此为现行《商标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总之,商标权在权利内容上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注册商标专用权即通常所讲的商标权,包括专用权、禁止权等。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是指对抗不正当注册的权利和先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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