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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与近似的认定

2021-02-06 01:02:29|199|起点商标网
系争双方的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是侵犯商标权判断中需要考察的重要环节和因素。那么何谓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呢?所谓商标相同,是指系争标识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比,两者在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在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使用的商品类别又相同或者类似,则消费者很容易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购。所谓商标近似,是指系争标识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因此,认定商标的近似主要从商标的形、音、义出发,对系争商标进行对比。例如,在字形方面,文字商标“大金”和“太金”、“康师傅”和“康帅傅”、“乐百氏”和“乐白氏”。由于“大”与“太”、“师”和“帅”、“百”和“白”在消费者看来只有细微的差别,在字形上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如果这两个标识又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之上,则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在读音方面,如“凤凰”和“凤皇”,两者读音相同、并且字形也相似,两个商标应构成近似商标,如果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则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在字义方面,比如英文商标或英文缩写商标和对应的中文商标构成的相似,如“DELL”和“戴尔”“HP”和“惠普”。由于“DELL”和“HP”的对应中文为“戴尔”和“惠普”,则“DELL”和“戴尔”“HP”和“惠普”尽管在字形上不构成近似商标,但是其含义相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如果这两个标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之上,则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
判断商标之间是否近似的主要方法包括隔离观察法、显著部分比较法和整体观察比较法。隔离观察法,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相似时,不能够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消费者在市场中一般并不会同时遇到系争的两个商标。消费者很可能先是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有大致的印象,凭借对该商标的印象在市场中购物,然后再遇到在后的被诉商标。因此,当两个商标具有相似的特征时,由于消费者并不是同时遇到两个商标,能够对两个商标的特征进行比较,消费者在市场中就很容易发生混淆。在判断商标相似时,应当采取隔离观察法,单独对比系争商标,看其是否具有相似的特征,足以导致消费者在购物的环境下发生混淆。例如,对于“台电科技”和“台电技术”而言,如果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则消费者很容易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但是,消费者在市场中有可能并不会同时遇到这两个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台电科技”和“台电技术”用词相似,表达的意义也相似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容易在市场中发生混淆误购。
显著部分比较法,是指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当比较两个商标最为显著、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部分。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物环境中,不可能对一个商标进行精确的记忆。随着大脑记忆的遗忘,消费者往往只能记住一个商标基本的、主要的和最为显著的特征,并凭借对商标的主要印象在市场中购物。因此,如果某一标识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的主要和最为显著的部分相同,则即便其他次要的标识构成要素并不相同,这两个商标也构成近似商标,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因此,在对商标是否近似进行判断时,应当归纳出两个商标最为显著、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部分,看这两个部分是否相同或相似。
整体观察比较法,是指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当比较两个商标给人的整体的、主要的印象。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物环境中,往往会对一个商标形成总体的、大致的印象。这一印象往往会引导消费者在市场中购物。一旦两个商标在整体上较为近似,则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购。例如,商标权人在一种功能饮料上使用的商标是“脉动”,侵权人在相同的功能饮料上使用了“永动”一词,并且仿造了“脉动”商标的字体、字形。这样,尽管“脉”和“永”两个字的差异较为明显,但由于“脉动”和“永动”字体、字形相似,在整体上给人近似的印象,同时两个商标又都使用在相同的功能饮料商品上,则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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