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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2021-02-06 01:02:54|189|起点商标网
“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商标权而言,其权利救济,除了确定特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外,最为重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根据《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人,根据其具体情况,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民事责任最为重要,因为商标权在本质上是一项私权,是一种市场竞争工具,它关涉的是“私”的利益。一般而言,只有在侵犯“私”的利益情节严重,以至于威胁到市场竞争秩序等公共利益时,才有必要启动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犯商标权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标法》未明确规定有哪些责任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商标权受到侵害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94]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标纠纷解释》中认为,侵权人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如果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可能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95]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和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另外,有些法院曾认为,因侵犯商标权导致权利人商誉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向受害人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侵权责任形式。一般认为,赔礼道歉,具有极为浓厚的人身性色彩,只能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且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不涉及人格利益,应当不适用赔礼道歉。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和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等民事责任。由于商标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侵权人实施行为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其商标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排除妨碍这种责任形式很少使用。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是停止使用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企业名称,这是停止侵害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要求行为人的企业名称使用行为应当规范,而不能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字号从而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这种责任形式是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的体现。因此,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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