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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的特殊性

2021-02-06 00:02:36|213|起点商标网
与一般商标不同,特殊标志在主体、权利取得、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与一般商标有区别。
(一)主体特殊
特殊标志的权利主体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而一般商标的主体多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组织。
(二)权利取得方式特殊
一般商标要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产生商标权。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向商标局提出的是登记申请。商标局收到申请后,认为登记申请符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三)权利保护期限不同
一般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保护期满前12个月可以提出续展申请,续展后商标保护期再延长10年,续展无次数限制。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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