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商标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2021-02-03 18:02:43|221|起点商标网
第一,跨国商标权纠纷涉及范围广、规模大。
当今世界,国际间知识产权诉讼案此起彼伏,形成了贸易战的“新战场”。每年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索赔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与商标侵权有关的纠纷占绝大多数。
鉴于国际间商标权纠纷规模之大,美国等发达国家推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知识产权协议,不但在国际间统一了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执法程序,而且最终使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这就为减少国际间商标权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跨国商标权纠纷不但涉及对国外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仿冒注册,而且更重要的还涉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仿造对很多商标权人造成了严重侵害。例如,英国1985年举办的冒牌商品展览会E,展出的冒牌货有成衣、汽车零件、门把手、手套、音乐磁带、家具、电器产品、金属制品及酒类等,其范围之广令人惊讶。而美国,其波音737客机上竞发现过仿冒的飞机发动机,甚至其航天飞机上还有一些仿冒的电子部件。由于假冒产品泛滥给各国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带来了巨大冲击,因此,关贸总协定后来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便包含了对假冒商品贸易问题的处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市场上冒牌酒类商品多得数不胜数,危害极大。例如,英国1985年冒牌商品展览会上展出的冒牌杜松子酒和威士忌酒,在种类和商标方面竟与正牌酒完全相同。因此,欧共体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知识产权谈判中强调了对地理标志这种商业标记的保护。(TRIPS协议》第23条则特别规定了“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加强对商标及与其有关的商业标记的保护,这无非是为解决大量出现的跨国商标权纠纷提供依据。
第二,跨国商标权纠纷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较大和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之间。
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知识产权遭到侵害使美国经济损失严重,依据其1986年的估计,外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使美国在该年的国内销售、出口和技术转让提成费中损失328亿美元。美国贸易委员会把这方面的责任主要归于一些较大和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在侵犯美国等发达国家商标权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确应负责任。跨国商标权纠纷也主要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之间展开。
一方面,商业上的假冒对一些实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的不法厂商很有吸引力,它可以在国际贸易中越过西方贸易壁垒,使不法厂商获取高额收入。不法厂商假冒他人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产品,不仅免去了合法产品生产者付出的研究和开发费用,而且叮以利用合法产品生产者的推销努力和已有信誉,甚至抢占合法产品的市场。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振兴过程中,立法和执法的步子再快也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知识产权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鉴于落后的社会整体状况导致的一系列实际困难,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承担了使其法律与经济最发达、技术最先进国家的国内法一致的义务,那么它就会丧失按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而且,按照发达国家的要求,如果发展中国家采取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这势必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的财政和行政负担。事实上,具备较大经济规模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向法制完备、运行合理的现代经济制度迈进。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经济关系相对无序,某些不法厂商侵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因为生产或销售假冒产品而侵犯发达国家的商标权,这是很难避免的。同时,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完善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更多的商标权纠纷也就不足为怪了。
例如,我国某些不法厂商假冒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驰名商标的案件就时有发生。1985年5月6日,日本索尼株式会社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律师,要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假冒该社已在我国注册的“索尼”录像带商标一案就有很大影响。该案查处从珠海等地购进,并在广州40个单位销售的假冒“索尼”录像带达12万余盒。当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来打击商标国际侵权行为,并取得了巨大成绩。
第三,跨国驰名商标侵权纠纷影响大。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的商品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巴黎公约》的该条内容原则上也适用于驰名服务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这与跨国商标侵权纠纷大量涉及驰名商标有重要关系。一方面,对驰名商标抢先注册、仿冒注册的行为比较普遍。我国就有许多商标被日本、东南亚国家的厂商抢先注册,其中经协商或诉讼夺回商标权的为数不多。在防止仿冒驰名商标方面,美国专门制定了“反淡化法”。另一方面,假冒外国驰名商标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这是最引人注目的商标侵权行为。例如,美国“冈脱斯上诉案”便涉及假冒瑞士“劳力士”商标问题。我国也有不少地方用国外进口的杂牌或残次零部件拼凑假冒外国名牌商标投放市场。目前,国际市场上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也极为普遍。
第四,商标国际注册中发生的跨国商标权纠纷已引起各国重视。
由于抢先和仿冒注册外国商标的现象增多,以及各国商标局对来自国外的注册申请的处理态度不积极,商标国际注册中的商标权纠纷就相应日益广泛和复杂,这已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
一方面,有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商标,往往拒绝给予一些相近的外国商标以注册。而这往往需要经过复审申请解决商标的国外注册问题。例如,我国“海鸥”洗衣粉商标在马来西亚遇到冲突商标,历时7年未能获得注册。最后,我国搜集大量材料增强申请注册的理由,终于获得马来西亚的“海鸥”商标,打击了仿冒者。再如,德国曾将日本“三菱”商标判为与本国“奔驰”图形相似,将日本“田边制药”判为与本国“拜尔制药”相似,而驳回日本这两个商标的注册申请。
另一方面,抢先和仿冒注册引起的商标纠纷也非常多。在我国,许多厂商长期不重视商标国外注册,尤其是不注意在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之前先期注册,因此一些国外的不法厂商抢先注册了我国很多驰名商标,或仿冒了我国一些海外销售的产品商标,这给我国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商标纠纷,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先注册和“海鸥”洗衣粉商标在马来西亚被仿冒注册便是两个典型的事例。
现在各国重视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认定驰名商标,并且给予认定的驰名商标以“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这就加大了某些驰名商标注册时的保护力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减少跨国商标权纠纷的有效途径。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就是一个在所有商品上都注了册的防御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全世界拥有无比广阔的市场,这与它严格保护其商标权是分不开的。
当今世界,国际间知识产权诉讼案此起彼伏,形成了贸易战的“新战场”。每年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索赔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与商标侵权有关的纠纷占绝大多数。
鉴于国际间商标权纠纷规模之大,美国等发达国家推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知识产权协议,不但在国际间统一了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执法程序,而且最终使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这就为减少国际间商标权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跨国商标权纠纷不但涉及对国外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仿冒注册,而且更重要的还涉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仿造对很多商标权人造成了严重侵害。例如,英国1985年举办的冒牌商品展览会E,展出的冒牌货有成衣、汽车零件、门把手、手套、音乐磁带、家具、电器产品、金属制品及酒类等,其范围之广令人惊讶。而美国,其波音737客机上竞发现过仿冒的飞机发动机,甚至其航天飞机上还有一些仿冒的电子部件。由于假冒产品泛滥给各国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带来了巨大冲击,因此,关贸总协定后来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便包含了对假冒商品贸易问题的处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市场上冒牌酒类商品多得数不胜数,危害极大。例如,英国1985年冒牌商品展览会上展出的冒牌杜松子酒和威士忌酒,在种类和商标方面竟与正牌酒完全相同。因此,欧共体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知识产权谈判中强调了对地理标志这种商业标记的保护。(TRIPS协议》第23条则特别规定了“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加强对商标及与其有关的商业标记的保护,这无非是为解决大量出现的跨国商标权纠纷提供依据。
第二,跨国商标权纠纷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较大和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之间。
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知识产权遭到侵害使美国经济损失严重,依据其1986年的估计,外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使美国在该年的国内销售、出口和技术转让提成费中损失328亿美元。美国贸易委员会把这方面的责任主要归于一些较大和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在侵犯美国等发达国家商标权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确应负责任。跨国商标权纠纷也主要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之间展开。
一方面,商业上的假冒对一些实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的不法厂商很有吸引力,它可以在国际贸易中越过西方贸易壁垒,使不法厂商获取高额收入。不法厂商假冒他人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产品,不仅免去了合法产品生产者付出的研究和开发费用,而且叮以利用合法产品生产者的推销努力和已有信誉,甚至抢占合法产品的市场。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振兴过程中,立法和执法的步子再快也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知识产权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鉴于落后的社会整体状况导致的一系列实际困难,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承担了使其法律与经济最发达、技术最先进国家的国内法一致的义务,那么它就会丧失按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而且,按照发达国家的要求,如果发展中国家采取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这势必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的财政和行政负担。事实上,具备较大经济规模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向法制完备、运行合理的现代经济制度迈进。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经济关系相对无序,某些不法厂商侵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因为生产或销售假冒产品而侵犯发达国家的商标权,这是很难避免的。同时,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完善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更多的商标权纠纷也就不足为怪了。
例如,我国某些不法厂商假冒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驰名商标的案件就时有发生。1985年5月6日,日本索尼株式会社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律师,要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假冒该社已在我国注册的“索尼”录像带商标一案就有很大影响。该案查处从珠海等地购进,并在广州40个单位销售的假冒“索尼”录像带达12万余盒。当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来打击商标国际侵权行为,并取得了巨大成绩。
第三,跨国驰名商标侵权纠纷影响大。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的商品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巴黎公约》的该条内容原则上也适用于驰名服务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这与跨国商标侵权纠纷大量涉及驰名商标有重要关系。一方面,对驰名商标抢先注册、仿冒注册的行为比较普遍。我国就有许多商标被日本、东南亚国家的厂商抢先注册,其中经协商或诉讼夺回商标权的为数不多。在防止仿冒驰名商标方面,美国专门制定了“反淡化法”。另一方面,假冒外国驰名商标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这是最引人注目的商标侵权行为。例如,美国“冈脱斯上诉案”便涉及假冒瑞士“劳力士”商标问题。我国也有不少地方用国外进口的杂牌或残次零部件拼凑假冒外国名牌商标投放市场。目前,国际市场上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也极为普遍。
第四,商标国际注册中发生的跨国商标权纠纷已引起各国重视。
由于抢先和仿冒注册外国商标的现象增多,以及各国商标局对来自国外的注册申请的处理态度不积极,商标国际注册中的商标权纠纷就相应日益广泛和复杂,这已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
一方面,有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商标,往往拒绝给予一些相近的外国商标以注册。而这往往需要经过复审申请解决商标的国外注册问题。例如,我国“海鸥”洗衣粉商标在马来西亚遇到冲突商标,历时7年未能获得注册。最后,我国搜集大量材料增强申请注册的理由,终于获得马来西亚的“海鸥”商标,打击了仿冒者。再如,德国曾将日本“三菱”商标判为与本国“奔驰”图形相似,将日本“田边制药”判为与本国“拜尔制药”相似,而驳回日本这两个商标的注册申请。
另一方面,抢先和仿冒注册引起的商标纠纷也非常多。在我国,许多厂商长期不重视商标国外注册,尤其是不注意在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之前先期注册,因此一些国外的不法厂商抢先注册了我国很多驰名商标,或仿冒了我国一些海外销售的产品商标,这给我国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商标纠纷,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先注册和“海鸥”洗衣粉商标在马来西亚被仿冒注册便是两个典型的事例。
现在各国重视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认定驰名商标,并且给予认定的驰名商标以“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这就加大了某些驰名商标注册时的保护力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减少跨国商标权纠纷的有效途径。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就是一个在所有商品上都注了册的防御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全世界拥有无比广阔的市场,这与它严格保护其商标权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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